二次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一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違章行為一方應當負全部責任,其他方不負交通事故責任;兩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相當的,兩方負同等責任。三方以上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據各自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劃分責任。
從司法實踐的角度,出于主觀故意的“二次交通事故”現象,單從現場痕跡的方面一般很難認定,除非有現場錄像、現場的證人證言或其他證據線索。
對于剎車痕跡與行為人是否進行沖撞準備的證據上,一般可以辯護為出于疏忽大意或輕信可以避免的主觀過失,所以這類證據并不能作為直接證明犯罪的直接證據。
但是,在交通事故中二次交通事故現象的成因中,“主觀故意”和“主觀過失”屬于邏輯學上的矛盾關系,即二者不可同真,不可同假,必有一真必有一假。也就是說,當交通事故中出現二次交通事故現象的時候,如果不能證明對方的主觀故意,則說明對方起碼是主觀過失。
同時,交通事故中二次交通事故是由交通違法或意外的事故引起,如果交通事故行為本身符合交通肇事罪條件的,即使有過失行為引起二次交通事故,也是被交通肇事罪吸收,被追究交通肇事罪的刑事和民事責任。
如果交通事故行為本身不構成交通肇事,而過失行為又造成財產損失和人身損害的,則應當根據過失比例承擔民事的侵權責任。如果過失行為造成對方人員重傷或死亡的,應當是可以追究過失方過失致人死亡或過失致人重傷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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