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確定規則(試行)
第一條為了規范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確定工作,促進交通事故處理執法公正,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因當事人過錯行為造成的交通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過錯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按照本規則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判定交通事故當事人過錯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應當以當事人過錯行為引發交通事故的危險性和對方避讓的可能性作為依據。
第三條對當事人的過錯行為,根據其在交通事故中的形態特征和所起作用,分為主動型、被動型、缺失型三類(見附件):
(一)主動型行為是與對方臨近時突然改變運動狀態,或者主動逼近對方,造成對方難以避讓的嚴重過錯行為,在交通事故中起主要以上作用。
(二)被動型行為是處于持續穩定運動或者靜止狀態,對方能夠采取措施避讓的一般過錯行為,在交通事故中起次要作用或者不起作用。但是靜止狀態的被動型行為難以被對方及時發現的,起主要以上作用。
(三)缺失型行為是不具有安全駕駛能力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過錯行為。缺失型行為對于應當避免的交通事故未能避免的,起主要以上作用;難以避免的,起次要作用或者不起作用。
評判缺失型行為對于交通事故的發生是否應當避免、靜止狀態的被動型行為能否被對方及時發現,應當以法律法規對安全駕駛的要求和一般駕駛人的安全駕駛能力作為依據。
第四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現場勘查、調查取證、檢驗鑒定的基礎上,根據查明的交通事故事實和當事人過錯行為,依照本規則第三條規定確定當事人過錯行為所屬類型和作用大小。
當事人同時有兩種以上過錯行為,以其中作用大的一類行為作為確定當事人責任的依據。但是其他過錯行為應當在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載明。
第五條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行為導致交通事故的,確定為全部責任。
因兩方當事人的過錯行為導致交通事故的,依照下列規則確定當事人責任:
(一)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有主動型過錯行為的,負主要責任。
(二)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有被動型過錯行為的,負次要責任。但是靜止狀態的被動型過錯行為難以被對方及時發現的,負主要責任。
(三)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有缺失型過錯行為,該行為對于應當避免的交通事故未能避免的,負主要責任;難以避免的,負次要責任。
(四)兩方當事人均有起主要作用過錯行為的,各負同等責任。
因三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行為導致交通事故的,比照前款規則確定當事人責任。
第六條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對當事人過錯行為應承擔的交通事故責任有特別規定的,依照特別規定確定當事人責任。
第七條遇有本規則附件未列入的過錯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依照本規則第二條的規定確定當事人責任。
第八條車輛在道路以外發生交通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的,參照本規則確定當事人責任。
第九條本規則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發生的交通事故未作出事故認定的,依照本規則確定當事人責任。
第十條本規則由江蘇省公安廳交通巡邏警察總隊負責解釋。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注意事項
堅持“以事實為論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這是我國司法工作的基本原則之一,也是我們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基本原則。所謂“以事實為依據”,是指在概述事故基本情況和當事人主要違章情節時,要以調查的客觀事實作基礎,如實反映交通事故情況,既不能擴大,也不能縮小,從而認定交通事故全部事實,使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工作真正建立在客觀的基礎上,任何時候都經得起檢驗。所謂“以法律為準繩”,是指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實的基礎之上,以國家公布的交通法規和其它有關法律規定為標準,運用有關條文,依法對交通事故作出正確的責任認定。“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是相互聯系的一個事物的兩個方面。沒有查清交通事故事實或事實認定有錯誤,就無法正確適用交通法規,同樣,交通事故的事實查得清楚,如果沒有準確運用交通法規的規定,仍然不可能得到正確的責任結論。所以兩方面都不能忽視,任何只顧一個方面,忽略另一個方面的認識都是錯誤的,只有兩者充分兼顧,互相統一,才能真正準確地認定交通事故責任。堅持“全面分析,綜合評斷”的方法。對事故責任認定首先要從各個角度、各個方面分析交通事故發生的原因,把造成交通事故的各種相關的因素都找出來,不管這種因素是直接的還是間接的,必然的還是偶然的,主觀上的還是客觀上的,都要認真加以分析,研究判斷每一因素與交通事發生之間的內在聯系及各個因素之間的具體聯系,然后抓住矛盾,嚴格按照交通事故責任的構成,從是否有違反交通規則的行為存在,違章行為和損害后果之間是否有因果關系等綜合進行考慮,從而作出準確的責任認定。
詞句要準確、恰當,文字要簡練、通順,并盡可能使用專業術語,制作后要反復檢查,認真修改,特別要注意檢查認定書與其他現場調查是否有矛盾,仔細核對無誤后,經領導審批打印。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應自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按下列時限作出,即:輕微事故5日內,一般事故15日內,重大、特大事故20日內。因交通事故情節復雜不能按期作出認定的,須報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按上述規定分別延長5日、15日、20日。
對于責任的劃分在江蘇省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確定規則(試行)中作出了詳細的規定。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請咨詢律霸網的專業律師,他們會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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