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宅土地使用期到期規定是什么
如果房屋使用權性質是居住,按照法律規定自動續期。如果房屋使用權性質不是居住,就要看當初土地轉讓合同是怎樣約定的,有三種可能:1、可以續期,需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不可續期,土地使用權收回,對土地上建筑物、構筑物予以補償;3、不可續期,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1條第2款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如果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未按法定期限申請續期,以及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未批準其續期申請,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1)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國家是國有土地的所有者,國有土地使用權作為相對獨立的財產權,它只是以通過出讓的方式,在一定年期內由國家讓渡于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在支付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取得在該年期內使用土地的權利,即取得了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權。當出讓年期屆滿,土地使用者就不在擁有該土地使用權。因此,國家收回其土地使用權應當是無償的,不應附加任何條件。
(2)國家在無償收回起土地使用權的同時,無償取得該土地上的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因此,無論是商業用房的40年使用年限(少數50年)或者民用住宅房使用年限70年,都只是針對該建筑相對的土地使用權。40年或者70年后,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但是不影響房屋的所有權,簡而言之,房屋在所有權不發生變動的情況下,是一直歸所有人名下的。
綜上所述,一般來說對于住宅土地使用期到期后是會自動續期,除了一些特殊情況,比如國家對土地的征收,其他情況就是可以通過繳納足夠的土地出讓金續期土地使用的年限,但是申請的時候必須提前提交申請,不然那容易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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