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體土地使用權收回程序是什么
1、擬定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的方案2、履行報批程序3、公告4、下達收回決定5、注銷國有土地使用證、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或在土地登記簿上注明廢止。當政府進行基礎設施建設或者開展舊城改造的時候,可能會重新調整土地規劃,這個時候,會征收部分土地,單位和個人手中的土地使用證要被收回。
1、擬定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的方案
根據《中和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因此,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擬實施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時,應依法擬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方案。
2、履行報批程序
根據前述《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定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的方案,需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
3、公告
根據《云南省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需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以公告方式提前六個月告知土地使用者。”
4、下達收回決定
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公告期滿以后,國土部門根據審批通過的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被收回使用權的主體下達《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同時告知被收回主體享有申請復議和提起訴訟的權利。需要提醒的是,按照法律規定,復議和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
5、注銷國有土地使用證、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或在土地登記簿上注明廢止
根據原國家土地管理局頒發的《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四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管理部門在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同時,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注銷土地證書。”第五十八條規定:“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項權利者未按照本規則規定申請注銷登記的,土地管理部門可以依照規定直接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注銷土地證書。”根據國土資源部40令頒布的《土地登記辦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土地登記注銷后,土地權利證書應當收回;確實無法收回的,應當在土地登記簿上注明,并經公告后廢止。”
二、土地使用證回收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2、《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該土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對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給予補償,并退還相應的出讓金。”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1)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
(3)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
(4)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5)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準報廢的。依照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綜上所述,在有必要的時候,政府會對農村集體土地進行回收,但是按照規定,在回收土地使用證之間,應該擬定征地的方案,然后需要相關部門的批準,再進行對外公布,這一系列程序都是不可少的,最后由政府回收土地證在進行注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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