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約車出事故的網約平臺需要承擔責任嗎
案例:
2016年8月23日,王某駕駛小客車在太原市漪汾街由西向東行駛,與由千峰南路右轉至漪汾街李某的車輛發生碰撞,致使王某車上搭載的江某頭部受傷。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定,王某對此次事故負全部責任。另外,受傷的江某是通過“xx打車”平臺乘坐王某車輛。江某受傷后,多次找王某協調賠償,但是由于王某經濟條件有限,無法全部賠償江某損害。為此,江某向XX律師事務所咨詢:“xx打車”平臺運營方是否應當和王某一起承擔本次交通事故產生的各項賠付?
案件分析:
通常情況下,乘客乘坐出租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使乘客發生傷害的,依據民事法律法規,出租車公司應當承擔賠付責任是很容易認定的。但“網約車”并不像出租車有明確運營資質的公司管理,當“網約車”運營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且“網約車”司機的賠付能力不強的情況下,“網約車”服務平臺是否承擔法律責任就成為受害者能被救濟的重要因素。目前,從“網約車”服務過程中的交通事故糾紛案件審理的情況來看,法院一般審理思路是,權衡受害人、注冊司機和平臺公司各方利益,側重受害人救濟和兼顧新業態發展。認為:此種思路是站在公平正義角度,且無法可依的情形下權宜之計,不具備普遍的法律約束力,而且很容易產生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影響司法的權威。
第一,“網約車”平臺公司作為客運司機與乘客之外的第三方,提供網絡信息匹配服務,促使客運司機和乘客迅速達成客運合意的服務,不是簡單的居間服務行為。在此過程中,“網約車”平臺不僅提供了信息匹配的服務,而且還參與載客運營中的利益分配。另外,“網約車”客運司機的注冊行為表明,“網約車”對客運司機存在管理行為。因此,從有償服務和管理的角度來說,“網約車”平臺服務公司應當承擔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
第二,從公平正義的角度來說,“網約車”平臺服務公司應當承擔責任。“網約車”司機的賠付能力比公司的賠付能力差,若不讓“網約車”服務平臺公司承擔責任可能會出現不能滿足受害者的賠付請求,甚至也可能會出現因司機賠付導致貧困的現象。
第三,2016年7月27日,交通運輸部、工信部等七部委聯合出臺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簡稱《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應當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該《辦法》于2016年11月1日起實施。雖然是部門規章,但為“網約車”的民事糾紛提供解決依據。另外,結合《合同法》第三百零一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或者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因此,本案中“xx打車”應對客運過程中江某的人身損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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