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界及實務界不少人主張,對交通事故中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首先由保險公司于其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當責任限額不足以賠償實際財產損失時,方可追究其他人員之賠償責任,而無論保險車輛有無過錯及過錯大小。對此,筆者不敢茍同。筆者以為,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首先是一種責任保險。而所謂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它以填補被保險人實際損失為限,其保險金賠付責任以被保險人應負擔之賠償責任為限。
因被保險人對交通事故發生所占責任比例有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四種境況,故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賠償責任與責任限額之間不可作簡單比較。舉例以明之,假設保險合同約定每次保險事故責任限額為10萬元,而保險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損失20萬元,若保險車輛承擔10%的次要責任,則其賠償額為2萬元,遠遠低于責任限額,保險公司絕不可能就2萬元之外的損失進行賠付;若被保險車輛對事故發生承擔同等責任,則其應當承擔的賠償額為10萬元,與賠償限額相等;若被保險車輛對事故應當承擔全部責任,則其向受害人承擔的賠償額為20萬元,遠遠超過責任限額。
基于控制道德危險發生,防止保險車輛因投保引致事前防損意識、事后減損意識削弱,保險公司賠款除在責任限額與被保險人應負賠償責任雙重限制之內,往往還需扣除一定免賠額。保險實踐中,根據保險車輛駕駛員在事故中所負責任,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在符合賠償規定的金額內實行絕對免賠率。其中,負全部責任的免賠20%,負主要責任的免賠15%,負同等責任的免賠10%,負次要責任的免賠5%。單方肇事事故的絕對免賠率為20%。”因此,當被保險人按事故責任比例應負之賠償責任超過責任限額時:
置之實踐,責任保險雖具“分散損失,消化危險”之功效,但商業保險公司絕非樂善好施之慈善家。更何況,保險公司因具有營利目標,“惜賠”情形時有發生。上述第七十六條雖具扶持弱者、救助傷病之美好意愿,但因忽略保險公司應有權益,恐難以為其接受。
綜上,保險公司就保險車輛肇事造成第三者損失之賠償數額,絕非僅是責任限額一個判斷標準,同時還需參酌被保險人應負賠償責任大小及事故責任比例高低等因素。且,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尚需在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責情形之外,如非為酒后駕車,非為肇事后逃逸等等。
保險公司賠款=責任限額×
而當被保險人按事故責任比例應負之賠償金額低于責任限額時:
保險公司賠款=被保險人應負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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