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服交通事故認定要如何處理
一、民事訴訟不能申請重新鑒定
民事訴訟中的對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是賠償義務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賠償權利人主張權利的重要依據。
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7條、第28條分別規定了兩種可以申請重新鑒定的情形:
1.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而且有證據證明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鑒定資格的;
(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2.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既不是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也不是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而是交警部門依職權作出的,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沒有法律依據。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1992年12月1日發布的《關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四項有關規定,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如果對公安機關的責任認定不服,可以舉證證明其確屬不妥,讓人民法院對公安機關的責任認定不予采信,從而不用申請重新鑒定而直接可“推翻”先前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二、行政訴訟中不能申請重新鑒定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也是有關部門對事故責任人實施行政處罰的事實根據。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規定,在行政訴訟中,當事人只能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且有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才能申請重新鑒定:
(一)鑒定部門或者鑒定人不具有相應的鑒定資格的;
(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因此,當事人也只能像民事訴訟那樣,運用證據證明公安機關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對事故責任的認定確屬不妥,讓人民法院不予采信。
三、刑事訴訟中可申請重新鑒定
在交通肇事案件中,司法機關追究肇事者刑事責任,往往都是肇事者在事故中負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這樣一來,在傷亡人數和無能力賠償數額已確定的情況下,交警部門對事故責任的認定就顯得非常重要。當事人如果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據《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59條,《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05條的規定,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均可申請重新鑒定。
雖然法律有上述規定,但要想通過復核改變事故責任認定,難度非常大。但是法律規定了事故責任認定書只是民事證據,不是最終確定當事人責任比例的依據,如果當事人有其他證據,如事故現場圖等能夠推翻事故責任認定書,法院可以直接改變事故責任比例,進而達到推翻公安機關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目的。如果還有其他問題,不妨問問律霸網專業律師的意見。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公司合并合同的主要條款有哪些
2020-11-22主要責任不要諒解書會坐牢嗎
2021-01-08遺囑存放在遺囑執行人處有時間限制嗎
2021-03-02九歲在學校被同學砸成輕傷學校有責任嗎
2021-03-03法人變更員工可否離職
2020-12-07競業限制是先仲裁還是先起訴
2021-03-22事實勞動關系的認定
2021-03-16公司倒閉如何不賠償員工
2021-03-03試用期完離職扣一半工資怎么辦
2021-03-08人壽保險的基本概念和原則是什么
2021-02-20交強險如何支付賠款
2021-02-10此類第三者責任保險應如何理賠
2020-12-07社會保險領域嚴重失信人名單管理暫行辦法
2021-01-26交通傷殘鑒定機構是否由保險公司指定
2021-02-19保險法釋義 第一百七十三條
2021-03-08保險合同權利轉讓書怎么寫
2020-11-11我國巨災保險立法模式探討
2021-01-26保險單(產險)的變更
2020-11-22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什么意思
2021-02-21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規定有何內容
2021-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