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侵權責任法》對車輛使用人的責任進行了規定,同時,也規定了車主一般不承擔責任,但是在有過錯的情況下,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49條是這樣說的:“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這里就說的很明確了,借車發生交通事故,首先由投保的保險公司予以賠償;其次,不足部分由車輛使用人承擔責任;最后,如果車主有過錯,要基于過錯承擔責任。規定車主承擔過錯責任,原因在于,車主雖然不是車輛運行的實際控制人,但其仍然需要具有一般的注意義務,對于將車輛借給他人駕駛是否會產生危險,車主應當盡到必要的審查義務,如車輛的車況、使用人是否具有必要的駕駛能力等。從危險來源的角度看,如果車主未盡上述義務,則必然在一定程度上構成危險的來源。
需要說明的是,車主上述情況下承擔的責任,不是連帶責任。從連帶責任的法理看,只有在法律明確規定或當事人明確約定的情形下才承擔連帶責任,在出借車輛場合,車主與使用人并不構成共同侵權,也無其他連帶因素,因此,即使由于車主的過錯和使用人的駕駛行為結合造成第三人損害,車主承擔的也是按份責任而非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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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責任一般賠償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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