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是否有聽說過有的人說是要辦大事然后鼓動大家一塊出資,到時候一定會給予巨額的回報。結果有一天他破產了,什么收益也沒有了。這時候就會思考這是犯集資詐騙罪還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呢?接下來請隨小編來了解一下集資詐騙罪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區別。
一、什么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集資詐騙罪
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準確理解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關鍵在于首先要堅持該罪的行為主體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體性的統一。
2、集資詐騙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有關金融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擾亂國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且數額較大的行為。集資詐騙罪中的“非法占有”應理解為“非法所有”。此外,集資詐騙罪和非法集資的含義相近,大家注意區別。
二、區別
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犯罪的主觀故意不同,集資詐騙罪是行為人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意圖永久非法占有社會不特定公眾的資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行為人只是臨時占用投資人的資金,行為人承諾而且也意圖還本付息。
1.從籌集資金的目的和用途看,如果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的目的是為了用于生產經營,并且實際上全部或者大部分的資金也是用于生產經營,則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的目的是為了用于個人揮霍,或者用于償還個人債務,或者用于單位或個人拆東墻補西墻,則定集資詐騙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2.從單位的經濟能力和經營狀況來看,如果單位有正常業務,經濟能力較強,在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時具有償還能力,則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單位本身就是皮包公司,或者已經資不抵債,沒有正常穩定的業務,則定集資詐騙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3.從造成的后果來看,如果非法籌集的資金在案發前全部或者大部分沒有歸還,造成投資人重大經濟損失,則定集資詐騙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非法籌集的資金在案發前全部或者大部分已經歸還,則定集資詐騙罪的余地就非常小,一般應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4.從案發后的歸還能力看,如果案發后行為人具有歸還能力,并且積極籌集資金實際歸還了全部或者大部分資金,則具有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可能性;如果案發后行為人沒有歸還能力,而且全部或者大部分資金沒有實際歸還,則具有定集資詐騙罪的可能性。
如上所述,集資詐騙罪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區別大概就是這些了。集資詐騙罪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主要區別在于這兩者的犯罪客體、犯罪對象都不一樣。但是平日里,這兩者總是容易混淆,因為它們對外的表現形式都差不多,如果不深入進行分析,很難對它們進行區分,所以在日常生活中我們一定要多注意它們的這些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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