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使用權證行政劃撥是什么意思
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土地使用權不能進行轉讓。
二、劃撥土地使用權主要特征有哪些?
1、公益目的
劃撥土地使用權只適用于公益事業或國家重點工程項目。對此《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3條明確只有下列建設用地才可以適用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
(1)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2)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從上述規定來看,在制度設計上,我國已經將劃撥土地使用權定位在公益事業和國家重點工程建設上。
2、行政行為性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2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3、無償性
劃撥土地使用權直接由政府的批準行為產生,在交納征用補償安置費后即可取得土地使用權,不需要向國家交納出讓金和簽訂任何合同。只是需要進行登記以確定土地使用權的范圍并表明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
4、無期限性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2條規定,“依照本法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住房用地70年,到期后有償使用。
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無償取得的或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取得的沒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這里所指的補償、安置費用是指用地單位在征用集體土地或者通過行政劃撥取得其他單位已經使用的劃撥土地的基礎上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時支付給農民或原用地單位的,不是付給國家的。
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是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一種,其特殊之處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權利取得的方式,因為沒有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費,屬于無償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二是權利的期限,除有法定期限的情形外,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一般沒有使用期限。在此基礎上,還有一個特點,那就是權利的交易限制,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出租、抵押,如果土地使用者需要將劃撥土地用于交易,一是要經過國家土地管理部門批準,二是要取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隨地上建筑物、附著物轉讓或以其他方式交易的,其土地收益應當上交國家。
土地有多種類型,而劃撥土地是人民政府批準可以繳納補償費用等對土地進行使用的,也有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出去的行為,而且劃撥土地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但是土地使用權不能進行轉讓,一旦出現糾紛應該用合法程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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