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犯罪本身是詐騙罪當中的一種,但是我國卻單獨規定為一種刑事犯罪。在實踐中,每個公民都可以就合同詐騙犯罪向相關部門,如公安機關進行舉報。此時就需要一份舉報材料,下面,律霸小編帶來合同詐騙罪舉報材料一份,供你學習參考。
關于劉某涉嫌合同詐騙罪的報案材料
報案人:王某,孫某。
犯罪嫌疑人:劉某。
一、案件事實
報案人王某與孫某系合伙從事鋼管、扣件租賃行生意。成立了襄陽市某設備租賃服務部。2012年5月10日劉某以襄陽市某有限公司的名義與我們簽訂了一份租賃合同。合同約定我方為劉某提供鋼管、扣件,劉某按期支付租賃費用。合同簽訂后,我們依約向其提供了租賃物,劉某也按約定交納了五萬元押金。起初劉某還陸續支付了4萬元租金,自 年 月之后劉某便不再履行合同。截止2013年5月27日止劉某拉走我們的鋼管31469.5米、扣件43343套未歸還。租金484844元也未支付。我們多次與劉某聯系,劉總是拒接電話,不見面,直至 年 月失去聯系,下落不明。劉某以偽造的公司名義,已先履行小額合同為誘餌,騙取我們的信任,與其簽訂合同,提供租賃物,目前損失高達近百萬元。
二、涉嫌犯罪事實及法律依據。
1、劉某虛構某有限公司與我們簽訂合同,該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24條第(一)款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犯罪特征。
2、劉某的先支付押金五萬元及支付租賃費四萬元的行為系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騙取我們信任,給我們造成巨大損失。該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24條第(三)款之規定,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犯罪特征。
3、 劉某收受我單位租賃物后,拒不支付租金,現又下落不明,其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24條第(四)款之規定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的犯罪特征。
三、報案人的損失
報案人基于對劉某的信任為其提供了大量的租賃物,而劉某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了我方的財物,給我方造成了嚴重的損失,其行為完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關于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且涉嫌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
綜上請求貴局對劉某以涉嫌合同詐騙罪立案偵查,以維護法律的尊嚴和報案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襄陽市公安局
報案人: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日
附:相關證據材料
關于合同詐騙犯罪,實踐中既可以是由自然人構成,也可以是由單位構成,但是在具體進行處罰的時候不同主體的處罰肯定是不一樣的。希望律霸小編帶來的合同詐騙罪舉報材料的內容,能夠幫助你進一步了解相關知識,感謝你的閱讀!
單位犯合同詐騙罪怎么處理
合同詐騙罪的立案標準
如何認定合同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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