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yǎng)殖用土地使用權辦理流程是什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五條,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fā)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登記發(fā)證,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登記發(fā)證辦法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等有關部門制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一條,以出讓或者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頒發(fā)土地使用權證書。土地使用證的變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條,依法改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筑物、構筑物等附著物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變更,自變更登記之日起生效。依法改變土地用途的,必須持批準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變更登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并憑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經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更換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權證書。
一、須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情形
1、符合國家相關規(guī)定,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須在60天內前往我局辦理;
2、符合國家相關規(guī)定,依法取得《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須在工程竣工驗收后30日內前往我局辦理。
二、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應具備的條件
1、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用地單位已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用地單位已辦理工程竣工驗收手續(xù);
2、已按《用地協(xié)議》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繳清土地款和出讓金,并按國家規(guī)定繳清了契稅。
土地使用權對于當事人的利益維護有著一定的法律意義,所以對于有關的程序需要自己積極的踐行,因此即使自己不能有效的了解問題,但是對于問題的解決,需要自己根據國家的有關規(guī)定來進行,但是對于問題的解決一般情況下會存在著問題。
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需要哪些材料?
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程序是怎樣的
土地使用權轉讓要交哪些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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