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住宅用地的續期問題:目前的相關法律條例尚不明確。
土地使用40年后國家收回的可能性較小,根據相關規定,商用房產權年限為40年,低于普通住宅的70年產權,因此許多商用房業主芒刺在背。有法律界人士表示:“物權法給了住宅明確的說法,但商業用地上的房屋尚存爭議。”40年后,商業地產的使用權歸誰?會不會被國家收回?這成為不少人關注的問題。
因為產權問題,住宅是70年,商住房是40年。產權期限問題,直接影響了“商住兩用”項目的房價。一般除核心區外,北京不少“商住兩用房”二手房價格均低于同地段住宅。據不完全統計,北京市目前有多個“商住兩用”項目在售,在上海、廣州、成都、沈陽等諸多城市,都能看到此類項目的身影,它們被冠以“酒店式公寓”、“Loft公寓”等名義對外銷售。但毫無例外,這些“商住兩用”項目并不擁有普通商品住宅的70年產權。
我國2007年出臺的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后的續期,并無自動續期的規定。
深圳是我國最早實行土地有償使用制度試點的城市,如果以1987年12月1日深圳公開拍賣出讓國有土地算起,今年已經是第28個年頭。2000年以來,隨著第一批行政劃撥土地的陸續到期,為了解決到期物業的問題,2004年頒發的《深圳到期房產續期若干規定》規定,到期房地產,業主需繼續使用該土地的,在不改變用途的情況下,按有償使用土地的原則,延長土地使用年期,在剩余年期(國家規定的最長使用年期減去已使用年期)范圍內約定年期的,補繳地價數額為公告基準地價的35%,并按約定年期一次性支付。
專家解釋,房屋產權到期的問題還沒有在全國范圍內大量出現。處理這樣的問題一個是要讓續期費用群眾承受得起,另外一方面土地畢竟是國有資產,不能白白流失,最好還是本著‘一事一辦’的原則來解決。再過二三十年,房屋產權到期現象比較普遍了,國家肯定會出臺統一的政策。”
對于此類問題的解決是許多人關心的重點,所以國家的有關部門對于此類問題有著明確的規定,但是對于當事人來說,如果自己不能進行一定的處理就會導致自己的利益維護出此問題,因此尋求有關部門的幫助是維護自己利益最有效的解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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