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生活中,一些行為人經常為了一己之私利實施合同詐騙行為,然而,行為人在實施該類行為的同時,可能已構成我國刑法規定的合同詐騙罪。實踐中也存在一些行為人構成合同詐騙罪未遂的情形。那么什么是合同詐騙罪未遂呢?律霸小編為您解答。
一、犯罪未遂
根據我國刑法理論,確認犯罪是否既遂,應當以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是否具備了刑法分則規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為標準。若完全具備了某一種犯罪構成的全部要件,為犯罪既遂;若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沒有完成該犯罪的行為狀態,為犯罪未遂。合同詐騙罪也存在未遂的犯罪形態。因為合同詐騙犯罪行為人在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過程中,必定要經過起意、準備、實施、完成的過程。意外情況的發生、對方當事人的“警醒”等各種原因,均可導致犯罪分子所預期的結果難以得逞,這些未完成的犯罪形態就是犯罪未遂。
二、合同詐騙罪未遂
合同詐騙罪要求行為人不僅要實施客觀要件規定的行為,而且必須產生一定的社會危害后果,才能構成犯罪既遂。基于合同詐騙犯罪屬于結果犯,它的犯罪既遂與未遂應以法定的犯罪結果發生與否作為區分標志。合同詐騙“未得逞”,是指犯罪人著手實施詐騙行為,誘騙對方簽訂、履行合同后,尚未能實際騙得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我們主張,“是否實際獲得對方當事人財物” 是區分合同詐騙罪既遂與未遂的根本標志。這是因為:只有行為人實際獲得對方當事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才能說明行為人利用合同騙取財物的目的已經達到,其侵犯他人財產所有權的行為具備了合同詐騙罪規定的全部構成要件,產生的危害后果足以觸犯刑律,構成犯罪既遂;若行為人已經著手實施利用合同進行詐騙的行為,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沒能將對方當事人財物實際獲得,非法占有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目的即將達到而沒能達到,則為犯罪未遂。比如合同的履行是通過銀行轉賬的結算方式進行時,犯罪分子只有從銀行取出了貸款,犯罪才告既遂,否則只能是未遂(但犯罪分子已能自由控制轉賬或能以支票、匯票、信用卡消費的,應是既遂)。犯罪分子在先行占有他人財物的情況下進行詐騙,詐騙行為實施終了,并且造成了被騙人錯誤認識的,應是犯罪既遂,如果雖然實施了詐騙行為,但未造成被騙人錯誤認識的,當屬犯罪既遂。
上述介紹可以看出,是否構成合同詐騙罪未遂,關鍵要看行為人實施合同詐騙行為是否“未得逞”,即:是否實際獲得對方當事人財物是區分合同詐騙罪既遂和未遂的關鍵。如犯罪嫌疑人應合同詐騙被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建議犯罪嫌疑人及時向律霸的律師咨詢,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合同詐騙罪的認定是怎么樣的
合同詐騙罪規定的量刑標準??
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如何區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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