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辯護律師如何做無罪辯護可以影響量刑嗎?
辯護律師如何做無罪辯護可以影響量刑,無罪辯護,就是犯罪嫌疑人拒絕承認犯罪行為,已經承認的,屬于翻供,這樣一來,無論是自首、坦白都不成立,也就不存在認罪態度較好。根據坦白從寬原則,自首,坦白都可能作為法定量刑從輕的理由(是可以從輕,但不是一定),而做無罪辯護,意味著將可能失去這些條件,一旦認定有罪,該判多少年就判多少年。
由于無罪辯護的成功率特別低,甚至帶給被告人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以下是總結的特別應當慎做無罪辯護的幾種情形。
二、哪些情形可以做無罪辯護?
根據我國《刑法》和《刑事訴訟法》,有以下情形的,可以做無罪辯護:
1、被告不具有主觀要件。
犯罪或由故意構成,或由過錯構成。以故意為犯罪構成要件的犯罪因被告不具有主觀故意而不構成該故意犯罪。以過失為犯罪構成要件的犯罪,因被告不具有過失而不構成該過失罪。既無故意也無過失則不構成任何犯罪。
2、被告不是犯罪主體。
犯罪還須同時滿足刑法規定的主體要件。未滿十四周歲的人犯罪的不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周歲的除犯故意殺人、故意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奸、搶劫、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八項罪名以外的不負刑事責任;《刑法》第十八條規定,完全性精神病人犯罪或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不正常時犯罪的不負刑事責任。
3、被告犯罪行為不足。
“罪刑法定”、“罪刑相適應”等法定基本原則作為刑事審判的基本原則,《刑事訴訟法》確定了無罪推定的原則。證據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或證據鏈條脫節,將影響犯罪事實的認定,應該進行無罪辯護。
4、辦案機關程序違法。
違反法定程序取得的證據難以保證其真實與公正性,用以證明案件事實極有可能出現差錯。
《刑事訴訟法》第43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嚴刑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1條明文規定:“嚴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凡經查證確實屬于采用嚴刑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因此,對沒有履行法定告知義務或違反程序取得的證據應堅決予以否定。
5、刑法不認為是犯罪。
如《刑法》第十三條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為罪;
《刑法》第十六條規定,因“不可抗力”或“不能預見”原因造成的危害行為不為罪;
《刑法》第二十條規定,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緊急避險不負刑事責任。
刑事案件的被告若是滿足相應的條件,也可以拿出證明被告確實沒有犯罪的證據,那么辯護律師就可以做無罪辯護,此時辯護詞一定要闡述為什么犯罪分子應該被宣判無罪。該辯護詞在書寫時,一定要尊重事實,否則若是法院在查看了辯護詞之后,發現有捏造事實的情形,犯罪分子可能會被加重處罰。
辯護詞中的無罪辯護和罪輕辯護有什么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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