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劃撥土地交土地使用費需要交什么?
劃撥土地的轉讓需要繳納費用:土地出讓金,地權屬調查、地籍測繪費,土地注冊登記、發證工本費,印花稅等稅費。土地出讓金,依據住房性質繳納不同的數額: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補交土地出讓金=住宅片區當年基準地價×10%×住宅用地容積率修正系數×住宅用地交易年期修正系數×土地使用權面積。
住宅用地出讓金=住宅區片當年基準地價×40%×住宅用地容積率修正系數×住宅用地交易年期修正系數×使用土地面積。
商服用地土地出讓金=商業路線段當年基準地價×40%×容積率修正系數×臨街深度修正系數×商服用地交易年期修正系數×行業修正系數×使用土地面積。
其他費用:
1,城鎮居民住房用地面積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的地權屬調查、地籍測繪費為每宗地收取13元,每超過50平方米以內加收5元,最高不超過30元。
2,土地注冊登記、發證工本費:精裝每證20元,簡裝每證5元。
3,印花稅5元。
劃撥土地的法律規定
根據《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除出讓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各種方式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三條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取得途徑進行了規定:“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依照本法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這一規定是迄今為止在立法層面上對土地使用權劃撥這一概念所作的最權威的定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綜上所述,因為國家作為主體給公民劃撥了相關的土地之后并不是無償就交由公民自行使用的,公民既然得到了合理的利益之后也需要支付相應的費用作為土地使用費用來保證國家的資源置換后所付出的成本,而對于公民來說土地的價值遠遠高于支出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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