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嫌疑人到公安機關自首的話要拘留嗎?
自首和拘留沒有關系,到公安機關自首也有可能會被拘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自首會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嗎?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動投案,向公安、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我國《刑法》規定,自首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三、刑事拘留的期限是多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其實,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孕婦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即便沒有到公安機關自首,對這類情況比較特殊的嫌疑人公安機關也不會采取刑拘措施。而且,如果嫌疑人去自首,是寄希望于不會對自己采取羈押措施或不被追究刑事責任的,這是不太可能的。
自首的量刑標準是什么
特別自首的認定是怎樣的
自首后一定會減輕處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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