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死刑案件
死刑案件指根據法律規定可能判處被告人死刑的案件。由于死刑是最嚴厲的刑罰,人死不能復生,因此死刑案件的辯護一定要慎之又慎,不能給被告人帶來任何不利,否則就是滅頂之災。但正因為死刑的嚴重性,律師也一定要善于發現案件中的問題,而所發現的問題是否足以支持律師做無罪辯護,這是考量律師膽識的地方。
法律規定的“疑罪從無”在司法實踐中更多的是“疑罪從輕”。我認為就通常而言,律師發現的問題或取得的證據并不足以完全推翻檢察機關指控的基本事實時,根據我國的司法實情,還是以被告人認罪、律師做罪輕辯護為上。
特別是被告人具備法定的可以從輕處罰的量刑情節時,不能因為法官認為被告人拒不悔罪而未得到從輕,喪失了挽回生命的機會。我認為,任何事物都沒有人的生命更重要,律師首先、必須盡到的職責是如何為被告人帶來生機,實現法律的相對公正,除非被告人自己選擇“殺身成仁”。
(二)有同案犯的案件
共同犯罪中如果被認定為從犯,其所獲得的刑罰根據法律規定一般應當比主犯輕。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因為主犯認罪,從犯不認罪,律師為從犯做無罪辯護,導致從犯比主犯宣告刑重的案例也是時有發生。這種情況一旦發生,律師的辯護效果有了直接的客觀評價標準,輕者被告人及其家屬不滿,重者會被被告人家屬投訴,因此在有同案犯的情況下,律師一定要慎重考慮是否做無罪辯護。
(三)可能構成其他罪名的案件
檢察機關指控的罪名不成立,但可能構成另一罪名時,律師是否做無罪辯護,是一個需要慎重考慮的問題。因為檢察機關指控的罪名不成立,但法院可以陘行改判其他罪名,律師陷入兩難境地,如果提出構成他罪,有充當公訴人之嫌;如果僅就檢察機關指控的罪名做無罪辯護,可能對法院最終宣判的罪名的量刑不能發表任何意見。因此律師要綜合全案的情況,積極和被告人及其家屬溝通,將風險和后果告知被告人及其家屬,在聽取他們意見的基礎上決定是否做無罪辯護。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欠錢欠2000可以報警嗎
2020-12-10假釋考驗期多久
2020-11-20車禍二級傷殘最多賠償多少錢
2020-12-04仲裁授權委托書格式范本
2021-03-06異地執行拘留怎么進行
2020-11-12脅迫協議無效怎么取證
2020-12-30土地糾紛最有利的證據
2020-12-03終止勞動合同是否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呢
2021-01-18員工簽訂競業限制條款注意事項
2020-12-11哺乳期公司部門解散可以拒絕調崗嗎
2020-12-01勞動爭議仲裁和解與仲裁調解的區別
2020-11-25勞動爭議調解不成的情況
2020-11-30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包括什么
2020-12-30人保產品責任險條款
2020-11-23有單獨為車窗玻璃破裂設計保障的險種嗎
2021-02-27保險合同中的默示保證是什么意思
2021-03-05出租車全責拒賠應該怎么處理
2020-12-08人壽保險如何變更受益人
2020-11-28從器官移植談確認保險合同條款爭議的基本原則
2020-11-23分紅保險問答
2020-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