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對我們是十分重要的。我們知道對于土地現在國家也是越來越重視,那么對于土地又有什么樣的規定,這些規定是依據國家的法律規定進行制定的,從實際的社會發展出發,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來進行有關規定的實施,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一、關聯依據
1.《物權法》(2007年3月16曰)
第118條國家所有或者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以及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自然資資源,單位、個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第120條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應當遵守法律有關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資源的規定。所有權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
2.《民法通則》(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80條國家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單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確定由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國家保護它的使用、收益的權利;使用單位有管理、保護、合理利用的義務。
公民、集體依法對集體所有的或者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承包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規定。
土地不得買賣、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
3.《農村土地承包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3條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
農村土地承包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
第8條農村土地承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保護土地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可持續利用。未經依法批準不得將承包地用于非農建設。
國家鼓勵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增加對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農業生產能力。
第9條國家保護集體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保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4.《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1995年3月11日〔1995〕國土[籍]字第26號2010年12月3日修訂)
第四章國有土地使用權
第26條土地使用權確定給直接使用土地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或個人。但法律、法規、政策和本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27條土地使用者經國家依法劃撥、出讓或解放初期接收、沿用,或通過依法轉讓、繼承、接受地上建筑物等方式使用國有土地的,可確定其國有土地使用權。
第28條土地公有制之前,通過購買房屋或土地及租賃土地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轉為國有后迄今仍繼續使用的,可確定現使用者國有土地使用權。
第29條因原房屋拆除、改建或自然坍塌等原因,已經變更了實際土地使用者的,經依法審核批準,可將土地使用權確定給實際土地使用者;空地及房屋坍塌或拆除后兩年以上仍未恢復使用的土地,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30條原宗教團體、寺觀教堂宗教活動用地,被其他單位占用,原使用單位因恢復宗教活動需要退還使用的,應按有關規定予以退還。確屬無法退還或土地使用權有爭議的,經協商、處理后確定土地使用權。
第31條軍事設施用地(含靶場、試驗場、訓練場)依照解放初土地接收文件和人民政府批準征收或劃撥土地的文件確定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有爭議的,按照國務院、中央軍委有關文件規定處理后,再確定土地使用權。
國家確定的保留或地方代管的軍事設施用地的土地使用權確定給軍隊,現由其他單位使用的,可依照有關規定確定為他項權利。
這些規定都有相關的部門進行管理,所以對于這類問題的解決,自己千萬不能因為手續的麻煩就不進行程序上的審核,一旦被發現,后果就是不堪設想,因此對于這類問題的解決,首先就是自己的權益劃分一定要了如指掌,這樣就能減少問題發生的幾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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