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無罪案的抗訴期限是多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29條規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后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后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并且答復請求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30條規定:“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無罪辯護詞應該怎么寫?
1、標題。可寫“關于×××(人)××××案的辯護詞”。
2、前言
交代辯護人的合法地位。同時簡要說明辯護人事前進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閱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會見或通信等(多限于律師)。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說明辯護人對此案件的基本觀點。如認為公訴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實不能成立,或定罪不當,等等。
3、辯護理由
這是“辯護詞”的主體部分,從事實上、從法律上、從被告的認罪態度上提出辯護理由。具體可從分析公訴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實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辯護理由;或者運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見,針對起訴書中提出的罪名發表意見;認罪態度主要是根據黨的“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政策,提出可以從輕的理由。
4、結尾。歸結辯護理由,提出有關判處被告的建議。
5、寫明辯護人姓名,并注明具體日期。
拒不履行法院的判決書的這種行為,不是說就一定會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因為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追究刑事責任之前,法院肯定也已經采取了相應的強制性措施,如果能夠配合執法人員的強制措施的話,一般就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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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宣判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量刑標準是什么?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該怎么處罰
拒執罪司法解釋全文的內容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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