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無罪釋放有沒有案底
無罪釋放,刑事拘留沒有案底。法律知識《公安機關出具有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工作規定》第五條規定;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審查后,根據案件情況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分別作出處理。
本規定所稱的違法犯罪記錄證明事項不包括以下情形:
1、因沒有犯罪事實(含證據不足,不能認定有罪);
2、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刑事強制措施信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相關規定
《公安機關出具有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工作規定》第五條本規定所稱的違法犯罪記錄證明事項不包括以下情形:
(一)行政
1.治安調解協議,不予處罰決定;
2.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決定,以及交通違法罰款(申請校車駕駛資格的按照《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
3.傳喚(強制傳喚)、繼續盤問、拘留審查等行政性措施;
4.其他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二)刑事
1.刑事和解協議、撤銷刑事案件決定;
2.因沒有犯罪事實(含證據不足,不能認定有罪),或者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檢察機關作出的不起訴決定和法院作出的無罪判決;
3.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刑事強制措施信息。
(三)行政案件辦理或者刑事訴訟活動中形成的,記載案件受理、立案、調查取證、起訴、審判等內容的過程性信息;
(四)按照有關規定已被封存或者應當被封存的公民在未成年期間實施的違法犯罪的處理記錄,但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
案件在調查中,相關的辦案機關應按照我國的法律程序辦理案件的調查工作。對這類案件的口供、人證、物證等進行收集,確定與本案無關或不構成犯罪的,應立即釋放這類當事人員,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進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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