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律師辯護覆蓋率是什么?
律師辯護覆蓋率是就是刑事案件可以獲得辯護的多少,我國憲法第125條和刑事訴訟法第11條都規定:“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為了貫徹辯護原則,刑事訴訟法以專章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辯護人的權利作了規定并體現于相應的程序中。這表明,我國被告人所享有的辯護權是有法律依據的,并被提高到憲法的高度,而這又主要表現出被告人獲得辯護權的實在化。
二、《關于開展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工作的辦法》
第十一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第一審人民法院未履行通知辯護職責,導致被告人在審判期間未獲得律師辯護的,應當認定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情形,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未履行通知辯護職責,或者法律援助機構未履行指派律師等職責,導致被告人審判期間未獲得律師辯護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十五條 辯護律師提出閱卷要求的,人民法院應當當時安排辯護律師閱卷,無法當時安排的,應當向辯護律師明原因并在無法閱卷的事由消除后三個工作日以內安排閱卷,不得限制辯護律師合理的閱卷次數和時間。有條件的地方可以設立閱卷預約平臺,推行電子化閱卷,允許刻錄、下材料。辯護律師復制案卷材料的,人民法院只收取工本費。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律師復制案卷材料的費用予以免收或者減收。
第十六條 辯護律師申請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并通知辯護律師。人民法院同意的,應當及時收集、調取相關證據。人民法院不同意的,應當說明理由;辯護律師要求書面答復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被告人、辯護律師申請法庭通知證人、鑒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作證的,法庭認為有必要的應當同意;法庭不同意的,應當書面向被告人及辯護律師明理由。
需要明確的是,法律上是允許犯罪嫌疑人為自己進行辯護的,但涉及到法律問題的難以界定,在司法實踐中還存在部分刑事案件是無法進行刑事辯護的,對于相關情況的處理,可以通過指定辯護以及法律援助等情況來進行合法的處理。
律師辯護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律師辯護回避需不需要?
如何保障律師辯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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