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訴人針對罪輕辯護可以進行反駁嗎?
公訴人針對罪輕辯護可以進行反駁,控辯雙方可以相互質問、辯論。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及辯護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依法享有有如下主要訴訟權利:
(1)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
(2)被告人可以自行辯護和依法委托他人辯護。
(3)當事人和辯護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對證人、鑒定人發問。
(4)公訴人和辯護人可以相互辯論。
(5)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提出證明被告人有罪、無罪、罪重、罪輕的證據,可以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
(6)被告人在法庭辯論終結后有最后陳述的權利。
二、刑事案件的審理時間
一審法院的正常審理期限(一般為2個月,至遲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例外)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八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案件常見的審限應當在三至六個月。
公訴方沒有權利剝奪犯罪嫌疑人的辯護權,但是,就辯護人在辯護詞當中提出來的罪輕辯護方案,如果存在著疑問或者有不同的觀點的話,經過審判長的同意以后公訴方可以直接當庭提出。同樣的道理,辯護人也是可以反駁公訴方的一些公訴意見的。
罪輕辯護的理由陳述有哪些?
無罪辯護罪輕辯護需要注意哪些風險
法律上是否允許既作無罪辯護又作罪輕辯護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各種票據的時間的區別
2020-12-20汽車解除質押手續有哪些
2020-12-14抵押擔保訴訟時效是否為除斥期間
2021-01-10股東代表訴訟股東必須需要持股百分之十嗎
2020-11-15P2P平臺因非法融資倒閉投資者的錢還要的回來嗎
2020-12-24福建交通違章一般多久之內處理
2021-03-25土地租賃可以轉租嗎
2020-11-08法律規定離婚證據與婚外情證據有哪些
2021-03-07無產權證的房屋能否抵押擔保
2021-03-25對法定繼承人的誤區認識有哪些
2021-03-14購房定金可以退嗎,怎么才能要回購房定金
2021-01-20取得房產證后購房合同還有效力嗎
2020-12-09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的具體內容
2021-03-18用人單位未及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損害賠償及計算
2021-01-21用人單位如何發錄用通知
2021-01-16公司拖欠生育津貼是否屬于違法行為
2021-03-15各類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額度主要包括哪些
2021-03-11向壽險公司索賠時注意什么
2020-12-15老年人投保如何理賠,壽險公司拒賠的情形有幾種
2021-03-16簽訂保險合同要注意什么
2020-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