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不斷發生的關于農村土地承包而引發的糾紛,這是基于在農村土地流轉政策實施的時候還有些細節上的問題沒有捋順。當然,更大一部分的原因還是在于能夠本身對于土地承包所簽訂的合同可能就欠缺相關的法律效力,法律意識的薄弱導致土地承包糾紛非常的多。比如說在山東省,那么,山東省高原關于土地承包糾紛的意見是什么?
山東省高原關于土地承包糾紛的意見是什么?
一、關于以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性質和法律適用問題
依據物權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農村土地承包有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兩種情形,兩種承包方式均可以創設用益物權,即土地承包經營權。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合同生效時設立,無需進行登記。對于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涉及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問題,其土地承包合同不具有創設物權的效力,而是屬于一般的債權合同,承包人的承包經營權遭受侵害的,承包人只能基于合同行使債權請求權主張權利,發包人收回承包地的,視為解除土地承包合同的行為。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49條的規定,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該權利具有物權性質,因此,以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未經依法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
二、關于村民小組是否具有訴訟主體資格的問題
依據《物權法》第60條、《土地管理法》第10條、《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2條的規定,土地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換言之,農村集體土地由村內的村民小組管理的,可以由村民小組作為土地承包合同的發包方,因履行土地承包合同或者行使土地承包經營權發生糾紛的,村民小組可以作為訴訟當事人參加訴訟。
三、關于集體經濟組織在土地延包或者依法調整承包地重新發包后,喪失承包地的農戶請求返還的處理問題
依據物權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承包地在土地二輪承包或者被集體經濟組織依法調整、收回后重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其他承包農戶,并簽訂土地承包合同的,應當依法認定承包農戶合法取得相應承包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原承包人要求返還原承包地發生的糾紛,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取得糾紛,此類糾紛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圍,告知當事人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解決。
四、關于發包方違法侵占、收回、調整家庭承包地的情形下,承包方請求返還承包地是否適用訴訟時效的問題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存續期間,發生發包方違法侵占、收回、調整承包方承包地的情形下,承包方請求發包方返還違法侵占、收回、調整承包地的請求權,是基于物權發生的返還原物請求權,此種請求權屬于物權請求權的范疇,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承包方請求返還承包地的,應當予以支持。
五、關于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的效力問題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是指具有物權屬性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包、出租、轉讓、互換、入股和抵押,而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未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所發生的流轉,屬于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
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7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3條的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以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經發包方同意。承包人未經發包方同意,采取轉讓方式流轉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合同無效。但發包方無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態的除外。根據上述規定,結合《農村土地承包法》第41條的規定,發包方不同意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定理由是承包方不具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穩定的收入來源。換言之,只要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穩定的收入來源,發包人無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態,都不影響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合同的效力。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的“經發包方同意”,應理解為明示同意。
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出租、轉包方式流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未發生轉移,承包地被征收的,享有土地補償權利的主體仍是土地承包經營權人,而非承租人或者接受轉包的承包方。
六、承包人未按承包合同約定種植特定農作物的,發包方是否有權請求解除合同的問題
為了發展地方經濟,形成規模化種植效益,有的承包合同中約定承包方只能種植某種農作物,否則發包方有權解除承包合同。由于該約定限制了承包方的經營自主權,所以實踐中對于如何認定該約定的效力存在爭議。會議認為,不同承包經營方式的功能存在重大差異,因此對于上述約定的處理原則也應有所不同。家庭承包方式下簽訂的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經營權具有社會保障功能,承包方對于經營承包地具有自主權,因此,對于家庭方式承包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中,發包方以未按約定種植指定農作物為由請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對于其他方式承包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中,發包方在合同中約定承包方未種植指定農作物時享有解除權的約定有效,發包方以此請求解除承包合同的,原則上應予支持。
這是山東省最高人民法院結合目前已經發生過的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案例提出的意見,在農村土地承包過程當中主要是發生過違法侵占,家庭承包地,承包土地的流轉合同以及相關的訴訟主體資格等,所以土地承包糾紛每一個案例都要結合具體的前因后果,涉及到多方面的法律問題的。
土地使用權轉讓時交納的稅費有哪些
房改房土地出讓金怎么計算
土地承包法實施細則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擔保書有效期多久
2021-01-19留置權與抵銷權有什么區別
2021-03-11協議離婚請律師要收費嗎
2021-01-17商標權域名權和著作權的保護期限是怎樣的
2021-01-09法律規定公職人員違紀如何處分
2021-01-29別除權與其他破產程序中的權利相比有何不同特征
2021-03-18未婚先孕怎么領結婚證
2021-03-15車禍死亡26歲該賠多少錢
2021-02-11自愿放棄房產聲明書具有法律效力嗎
2021-03-22起訴離婚起訴書誰給寫更為合適
2021-02-27行人闖紅燈被撞怎么辦
2021-02-10沒有房產證只有購房合同可以保全嗎
2021-03-18勞務外包繳納什么稅
2021-01-05國內貨物運輸保險條款
2021-03-20人身保險合同中“違法行為免賠”條款應該如何理解
2021-01-07還貸保證保險合同的訴權之爭
2021-01-16掛靠單位買保險車主該向誰索賠
2021-03-05失業保險基金損失是否可以追回
2021-03-23汽車自燃房子火災怎么賠償
2021-01-23清包工地上出了事怎樣理賠
2021-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