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強奸、故意殺人一審辯護詞怎么寫?
強奸、故意殺人一審辯護詞應該寫一下擔任當事人的辯護人,并且發表一下具體的辯護的意見,依照我們國家刑法的規定,還有法學的理論,將故意強奸殺人的罪名,進行一個犯罪構成要件的分析,或者是最輕處罰的原則規定。故意殺人一審辯護詞為:我依法擔任被告人程乙的辯護人,發表以下辯護意見:依據我國刑法規定及法學理論,構成共同犯罪的特征包括:在主觀方面,必須具有性質相同的共同故意;在客觀方面,必須具有共同犯罪的行為,即數個共同犯罪人的行為都是指向同一目標,彼此聯系、互相配合,結成一個犯罪整體,寫出相關事實和原因。
二、故意殺人罪的相關法律依據
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二百四十七條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二百四十八條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監管人員指使被監管人毆打或者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八十九條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除判令退賠外,對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二款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在現實生活當中,對于一些形式類型的案件,如果要進行辯護的話,那么此時需要了解到的就是一個當事人的基本狀況和當時犯罪的狀況,如果確實存在著犯罪事實的話,那么就只能夠從量刑這個環節來予以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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