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為解決上班路途遙遠的問題,小賈決定籌措資金購置車輛一臺。小賈經過初步篩選,對兩款價位相近的車型猶豫不決,于是決定去4S店試駕,親自體驗后再做決定。在4S店辦完相關手續后,小賈在工作人員的陪同下,如愿以償地開著新車試駕上路,可是剛開出去沒多遠,就被馬先生駕駛的一輛轎車追尾了,事故不但造成小賈試駕的車輛損壞,還導致小賈的頸椎受傷,事故經交警大隊認定馬先生全責。小賈治傷共花費了3萬多元,小賈先向馬先生要求賠償,馬先生一直予以拒絕。于是,小賈只好將馬先生、馬先生所駕車輛的交強險保險公司、4S店一并告上了法院,要求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法院經審理認為,小賈沒有證據證明4S店在此次事故中存在過錯或存在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情形,故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先行承擔賠償責任,超出交強險限額的損失事故由全責方馬先生承擔賠償責任,駁回了小賈要求4S店承擔賠償責任的請求。
法理評析:《侵權責任法》第37條第1款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小賈為在4S店購買車輛而參與試駕,小賈與4S店存在締約和磋商的關系,4S店應對小賈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盡到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本案事故責任人為第三人馬先生,因此馬先生和所駕車輛的強制險保險公司應依法承擔侵權責任。因交通事故具有偶發性,4S店無法預測交通事故的發生與否,也無法控制其他道路參與者的不當行為,且其已經盡到了審查駕照、合理提示車輛特性、提供符合安全標準的車輛等基本保障性義務,故小賈的損失及4S店的損失均應由事故全責方負責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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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徐丹律師,女,法學學士學位,國家司法考試A證。現為湖北尊而光律師事務所核心專職律師,婚姻家事法律事務部負責人,執業證號為14201201711164197。徐丹律師從2012開始先后在地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有過實習工作經驗,從事執業律師以來,秉承“專業、誠信、敬業、務實”的工作作風和為人處世的態度,已處理過多起訴訟和非訟法律事務,咨詢解答大量各類型民事、經濟、刑事案件。尤其擅長各類婚姻家事糾紛;婚前、婚內財產風險評估和規劃;為境內或者跨境婚姻、繼承提供法律意見;債權債務糾紛;房產合同等。對于婚姻家庭的矛盾有著獨到的見解,善于從法律角度與女性特有的角度為當事人出謀劃策,善于處理婚姻家庭中的疑難雜癥。在執業中也不忘關懷弱勢群體,結合地區司法局以及律所綠色通道提供專職援助,對于一些困難的群眾提供免費的法律援助服務,是一位有著專業素養與社會責任感的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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