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未劃分保險公司該怎么賠償?
只要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依法成立、生效,并且此類交通事故屬于保險公司的理賠范圍,即使交管部門未對交通事故劃分責任比例,保險公司也應當對事故中受害人的人身和財產損失予以賠償。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有權或者應當對交通事故責任作出認定的部門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劃分交通事故的責任比例并非當事人之義務,一般的民事主體既無權利也無義務劃分事故責任比例。
如果保險公司以交管部門未對交通事故劃分責任比例為由拒絕賠償,既缺乏法律依據,也有失公平。只要被保險人依據法律的規定,就交通事故的賠付情況向保險公司提供了有關證明,保險公司就應當予以賠付,而不應額外的對被保險人提出非能力所及之條件,并以此為由拒絕賠付。
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只認定被保險人對交通事故負有責任,而在未對交通事故劃分比例的情況下,只要公安機關交管部門未認定交通事故的另一方負有責任,且無證據證明交通事故的另一方當事人負有責任,則保險公司就應當對被保險人予以賠償。
交通事故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由此可見,該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對于機動車一方規定的是過錯推定責任,因此,在該類交通事故發生后,首先推定機動車方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但如機動車一方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一方存在過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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