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許多網友對我國私有土地使用年限的具體時間長短提出了疑問。大家都知道,購房時有一個私有土地使用年限,大家都認為我國的私有土地使用年限為70年,但是是否真的為70年呢?下面就由小編來帶領大家探索一下這個問題。
在不少公眾的印象中,購置房屋的“產權”多數都是70年,怎么會年限“縮水”呢?
參與物權法起草的一些人士表示,公眾首先要明確,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不同。房屋所有權即房產權,是私有財產權的一種,受憲法和物權法保護,沒有期限限制。而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目前規定的住宅用地最高使用年限是70年。
一、我國的絕大部分住宅用地使用年限都是70年,距離到期還有四五十年。之所以目前一些地方出現20年、30年、50年等不同使用年限,地方政府提出的理由主要有三類:
——在政策范圍內調整。溫州市國土局稱,上世紀90年代,在土地出讓政策開始執行時,該市在不超過居住用地最高年限70年的前提下,按20年到70年分檔,由受讓方自行選擇給予辦理出讓手續。
地方國土部門稱,土地使用年限降低,可減少繳納相應的土地出讓金,在一定程度上可降低房價,讓利給終端消費者。
——方便管理和處置。重慶市國土局在解釋為何土地使用權期限是50年時稱,因為重慶市多數房地產開發以商業與住宅混合類型為主,一個項目中若按商業、住宅最高出讓年限確定不同出讓年限,勢必會出現一棟建筑中,商業、住宅出讓終止時間不一致的情況,帶來處置困難。
——先試先行地區歷史遺留問題。深圳、青島等地由于在國務院發布土地使用權最高年限之前,已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上先試先行,出現了部分遺留問題。
二、住宅用地使用權到期該怎么辦?
雖然對于大多數人來說,住宅的用地使用年限還有數十年,但人們普遍追問:房產的土地使用權到期了該如何續期?
專家介紹,目前,關于住宅用地使用年限續期的法律依據主要是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有專家指出,約定20年以及沒有達到最高限70年的,首先應當自動續期至70年,同時補交約定年限與70年土地使用權期間的出讓金差價。
但也有部分學者持不同看法,認為“補差價”的做法沒必要。因為無論怎么補,這幾十年土地出讓的差價都很大。“土地出讓年限的利益落差是由地方政府當年決策造成的,如果讓現在的住戶來承擔成本,既不公平也很難實施。”浙江大學房地產研究中心專家表示。
專家們認為,在強調法治的今天,首先需要明確的是,要堅持有法必依,嚴格落實物權領域的立法成果,增強人民群眾對國家物權制度的信心;另一方面,針對物權法規定并不詳盡的現實,通過充分吸取民意及規范的程序,盡早出臺關于土地出讓續期的實施細則,緩解公眾焦慮。
這樣說來,我國的私有土地使用年限并不絕對為70年,而且各地之間的差距也是相當大的,并不能一概而論,是最高70年而不是一定為70年,而且如果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將會自動續期,所以請大家不要擔心自己的家住著住著就會到期了,如果想了解更多內容的話請咨詢相關工作人員。
土地租賃合同最長年限是多久
最新的土地出讓年限是多久
土地使用權年限是多久?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出車禍后誤工費由誰出誤工費證明怎么開
2020-12-23定罪免處能考公務員嗎
2021-02-20回遷房如何辦理戶口薄
2021-02-22委托事項和權限范本
2021-02-28民間借貸超過了訴訟時效怎么辦
2020-11-30行政機關賠償要走哪些程序
2021-02-10網貸多次逾期會坐牢嗎
2020-12-27商標無效宣告程序有哪些
2021-02-14公示催告的適用條件
2020-11-13按揭房二次抵押最長多久
2020-12-14購房合同注意建筑面積縮水
2021-02-13簽訂合同,競業限制終身有效嗎
2020-11-26用人單位有權擅自變更勞動者工作崗位嗎
2021-03-09公司拖欠半年的工資可以補償嗎
2021-03-01勞動糾紛可以凍結公司基本賬戶嗎
2021-02-18代位追償在財險和壽險中的不同運用
2020-11-17保險糾紛應該怎樣處理
2021-02-01交通事故保險公司理賠時間
2020-12-07車撞自家人保險賠不賠及其依據是什么
2021-02-05離婚后保險受益人可以變更嗎
202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