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證。物證是能夠證明交通事故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和痕跡。它是以客觀存在的物品形式、特性以及外部特征來起證明作用的。如交通事故中的當事車輛,在車輛上的撞擊痕跡,道路上的制動拖印以及劃痕等,都是物證。
(2)書證。書證是指能夠證明交通事故有關情況的文字材料,是以其記載的內容來證明的。如駕駛員的駕駛證、提貨單、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有關信件等都屬于書證。
(3)證人證言。證人證言是指證人親眼目睹交通事故發生的情況,就自己所知道的有關情況向公安機關所作的陳述。證人證言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中最常用的,也是最重要的證據之一。
(4)當事人陳述。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包括駕駛人員、受傷人員和其他有關當事人。當事人陳述指當事人敘說自己在發生事故時的經過或者申辯自己有無責任及為自己辯護等。
(5)鑒定結論。公安、司法機關指派或聘請的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對交通事故中某些專門技術問題進行科學鑒定后所作出的書面結論意見。通過鑒定結論,對于鑒別物證、書證的真偽、性質,確定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的證明效力如何,認定當事人及發生事故的車輛等,有著極其重要的作用。
(6)勘驗檢查筆錄。交通事故處理人員對交通事故現場、車輛、人員等進行檢查后所制作的各種記錄,是調查、檢查過程、方法和檢查結果的文字記錄,這些記錄是事故處理的重要依據。
(7)視聽資料。可用來證明交通事故事實的錄音、錄像、磁盤等視聽(音像)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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