窩藏逃犯不知情是不是從犯
明知是犯罪的人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的,構成窩藏罪。所以,既然主觀上不是明知對方是犯罪的人,就不構成窩藏罪。犯窩藏、包庇罪的主觀構成上是必須是明知,如果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為其提供了住所,那么只要能夠證明確實不知情,也沒有為其提供逃匿的條件或為其掩蓋一般是不會處罰的。
窩藏罪主觀上必須是出于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實施窩藏行為,明知,是指認識到自己窩藏是犯罪的人。在開始實施窩藏行為時明知是犯罪的人,或是在開始實施窩藏時,不明知是犯罪的人,但發現對方是犯罪的人后仍然繼續實施窩藏行為的,構成本罪,過失不構成窩藏罪。區分窩藏的故意和過失的關鍵在于:
(1)行為人是否明確知道他人犯罪,如他人已明確告知行為人自己犯了罪等等。
(2)行為人是否應知道他人犯罪,如從他人的言談舉止和向行為人提出的種種要求中推斷出來。
(3)窩藏行為是否違背了行為人的意志。
司法實踐中,認定行為人是否犯窩藏罪,不能光看行為人的口供,而應根據行為人的行為和案件的具體情況,結合其口供和其它相關證據,以綜合認定。如果行為人確定不知道對方是犯罪人,或者受欺騙、蒙蔽而為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作虛假證明的,不能認定其是出于主觀的故意,也就不能認定窩藏犯罪,不能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刑法》
三百一十條?窩藏、包庇罪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實際上從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在我國只要確實不知情,沒有有意識的幫助逃犯隱匿信息并且幫助其逃跑一般并不會構成犯罪也就不會屬于從犯,當然如果被認定為從犯,而當事人對該結果不滿的可以選擇聯系律師幫忙,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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