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交法有一個大的突破,就是由原來的‘以責論處’,‘事故責任’=‘賠償責任’,調整為‘無過錯責任原則’,交通事故過錯方未必承擔全部事故后果,反而有可能‘事實受益’,得到賠償,由無過錯或過錯較輕方的支付治療費用等其他損失。”在行人與機動車的路權之爭中,機動車符合“無過錯責任”規定,駕駛員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
目前需要商討、解決的是,“無過錯時”駕駛員應該承擔多少責任,在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員、行人違章,駕駛員采取了必要措施的情況下,機動車該承擔的責任應該減輕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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