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假想防衛的包括條件有哪些?
(1)不法侵害行為的實際不存在。
這是假想防衛成立的前提條件,也是假想防衛行為區別于正當防衛和其他防衛錯誤的關鍵。所謂假想防衛,顧名思義,就是假設的想象的防衛而非真正的防衛,何以如此,是因為不法侵害并不實際存在,當然也毋須實施防衛行為,如果不法侵害現實存在,且正在進行當中,那也就具備了正當防衛的法定前提,任何公民都有權實行必要的防衛行為,自然也就不存在假想防衛的問題,除了正當防衛之外,防衛時間錯誤、防衛對象錯誤以及防衛過當等,都是在不法侵害確實存在的條件下,在實行正當防衛的過程中,所出現的主客觀不一致現象,與假想防衛成立的前提條件是不同的。
(2)行為人主觀上存在防衛意圖。這是假想防衛在主觀上的必備條件。
這種防衛的意圖來源于行為人主觀上判斷錯誤,如果行為人明知不法侵害并不存在,也就不會產生防衛意圖,假想防衛當然也就不會發生。如果行為人一方面假想不法侵害已經到來,另一方面卻不是出于防衛意圖實施反擊,而是意圖加害對方,并導致嚴重危害后果的發生,對此,應作為一種故意犯罪對待而非假想防衛。另外,還有一種雙方互毆過程中發生的誤傷勸架者或無辜第三者的情形,表面上似乎是一種假想防衛,但實際上因為雙方都存有加害對方的意圖,而不是基于防衛意圖進行反擊,所以,不能承認其中某一方是防衛行為,當然,也就不能把誤傷他人的行為視為假想防衛,而只能作為對象錯誤或打擊錯誤去處理。
(3)行為人的“防衛”行為給無辜者造成了損害,這是假想防衛成立的結果條件。
由于行為人誤將他人行為視為不法侵害行為,因而作出錯誤的防衛反擊,進而導致不應有的危害后果的產生。假想防衛行為才具有法律意義上的社會危害性,行為人并因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果行為人雖然誤認不法侵害存在并且實施了錯誤的防衛行為,但并未對他人合法權益造成實際損害,則假想防衛不能成立,相應的法律責任也就無從談起。
二、假想防衛的原則
刑法理論上,對假想防衛的處理有不同的觀點,比較通行的觀點認為,假想防衛不可能構成故意犯罪,但可以構成過失犯罪,也可能屬于意外事件不負刑事責任。
1、假想防衛不應以故意犯罪來處理。我國刑法第14條規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由此可以看出,故意犯罪是以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為前提條件的,而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又是以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具有危害社會的性質為重要內容的。如果不知道自己的行為是危害社會的行為,當然也就不可能明知此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從而也就不可能構成故意犯罪。在假想防衛的情況下,行為人對他人實施的防衛行為雖然是故意行為,但這種故意是建立在對客觀事實的主觀認識錯誤的基礎之上的,即行為人自以為自己的行為是對不法侵害的反擊,是一種對社會有益的正當防衛行為,即主觀上不具備犯罪故意的認識內容。因此,不能把假想防衛的故意等同于犯罪故意。?
2、假想防衛可以過失犯罪論處。假想防衛并非都是不具有罪過的行為,行為人主觀上往往存在過失,由于假想防衛的行為人對沒有實行不法侵害的人造成了損害,有時甚至是導致了嚴重的后果,這雖然是由于行為人主觀上的認識錯誤所造成的,有可寬恕的一面,但在多數情況下,只要行為人稍加注意,就可以弄清不法侵害是否確實存在,采取適當的應對措施,以避免錯誤及危害結果的發生,由于行為人應該注意而未注意,使本可避免的危害結果未能避免,所以,其主觀上存在刑法意義上犯罪的過失,一般可以過失犯罪論處。需要注意的是,刑法第15條第2款規定:“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因此,在假想防衛案件中,由于過失而造成危害后果的,只有刑法分則中明文規定處罰這種過失行為時,行為人才承擔過失犯罪的刑事責任。否則,即使因過失導致了一定的危害后果,也不應要求行為人承擔刑事方面的責任。
3、在某些情況下,假想防衛的行為人產生存在不法侵害的認識錯誤屬于不可避免。主觀上沒有罪過,危害結果是由于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對此,應當視為意外事件,不負刑事責任。我國刑法第16條規定:“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不是犯罪。”對于行為人的這種認識錯誤是否可以避免,應結合行為人自身的認知條件,參考社會上一般人的認識水平以及案發當時具體的時間、環境等客觀因素綜合判斷分析,力求準確。
綜合上面所說的,假想防衛的存在就會給他人帶來很大的傷害,對于此行為,執法人員就會按照案件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處罰,所以,對于想正當防衛的公民,就一定要認定好案件是否對自己的侵害性,不然自己不會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假想防衛需要負刑事責任嗎
假想防衛是過失犯罪嗎?
假想防衛屬于正當防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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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法學學士學位,上海律師協會會員。自執業以來,專注律師實務及法律研究,致力于經濟糾紛、公司企業、損害賠償、婚姻繼承等民商事領域的訴訟、仲裁,非訴法律顧問、風險防范等法律服務。秉承“遵法、敬業、誠信、高效”的執業理念,致力于為客戶提供高質量、高效率、全方位的法律服務,受到客戶的一致好評。在交通事故、婚姻繼承、債權債務、動拆遷、勞動人事等常態法律領域,有著獨到的見解及豐富的辦案經驗。楊麗娟律師執業以來成功辦理數百起訴訟、仲裁及非訴案件,為大中型企業及個人提供過大量法律顧問服務及專項法律服務。全面準確提供法律分析及解決方案,善于解決復雜疑難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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