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教唆犯如何認定
在網絡犯罪中,通過網絡教唆他人實行犯罪的,主要有如下幾種形式:
其一,言語教唆。應當說,言語教唆是教唆犯最主要的表現形式,網絡犯罪之教唆犯亦然。在網絡犯罪中,言語教唆主要通過電子郵件、BBS、聊天工具等進行。這是教唆的固有含義。值得注意的是,通過網絡進行言語教唆者,其言語在特定情形下可以表現為一定的聲音符號,如利用網絡的音頻傳送功能進行教唆。但是,在更多的情形中,其表現多是通過可識別的計算機文本語言,如利用電子郵件進行教唆。無論是采取何種方式,只要其信息傳遞的效果,足以使他人產生犯罪之決意,便可認定為網絡教唆。
其二,工具教唆。教唆行為必須是教唆特定的犯罪,即必須使被教唆者產生特定犯罪的決意。在沒有言語教唆之情形下,通過相關行為、提供特定犯罪之犯罪工具者,亦有成立教唆之可能。例如,通過計算機網絡,直接向他人發送一種侵犯特定系統的黑客軟件。在傳統教唆中,事實上也存在工具教唆的可能,例如,行為人將自己竊取的倉庫鑰匙交給另一無盜竊決意之行為人,雖沒有言語上的表示,但其教唆意圖昭然。因此,關鍵是認定該教唆者之實際行為是否足以使被教唆者產生犯罪決意。
教唆因果關系之認定。
在傳統刑法理論中,教唆者須對自己教唆行為的性質及危害后果有明確的認識,即行為人應預見到自己的教唆行為將引起被教唆人產生某種犯罪的故意并實施該種犯罪。但是,在網絡犯罪中,由于網絡連接的廣泛性以及技術的復雜性,有時行為人對特定行為所導致的危害后果并不明知。在許多情形下,行為人具有損害擾亂網絡正常秩序之教唆故意,無論被教唆者具體實施何種危害行為,均不違背其本意。亦即在網絡犯罪之情形下,由于網絡之復雜性,行為人在諸多情形下并不明了其教唆行為之危害性。例如,教唆者向被教唆者推薦一種黑客軟件,但其并不明知該軟件之危害性,因而,雖然行為人對該軟件所可能造成危害網絡安全的結果是明知的,卻未必知道其具體危害。因此,何種危害后果屬于與其教唆行為具有因果關系之后果,認定較為困難。雖然可以將教唆者此種情形下之教唆故意認定為概括之故意,以實際發生危害之后果認定其教唆因果關系之存在。但單純考慮實際發生之危害后果,則顯然有悖于刑罰之公正性,有客觀歸罪之嫌。因此,筆者主張,解決網絡教唆犯刑事責任問題的根本途徑在于將網絡教唆行為單獨定罪處罰。
網絡教唆對象之認定。
其一,關于教唆對象身份的認定。根據我國刑法學通行理論,教唆的對象首先必須是達到了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教唆不滿14周歲的人犯罪或者教唆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刑法典第17條第2款所規定的犯罪之外的犯罪,以及教唆不具有刑事責任
能力的人犯罪的,屬于間接正犯,不能成立教唆犯。在網絡中,在教唆者對被教唆者身份不明知的情形下,教唆未成年人實施侵害行為的,應以事實認識錯誤論,(注:關于這點,在刑法理論上眾說紛紜,主要的觀點有教唆犯說、間接正犯說與過失說。對教唆者而言,不成立間接正犯,而屬于教唆犯。需要明確的是,明知并不等于確知。在現在上網人數中青少年占相當大比例的情形下,教唆者對被教唆者身份,往往是一種放任的心理態度。但在行為人明知對方是無刑事責任能力人或者是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的場合,行為人構成間接正犯。
其二,關于教唆對象范圍的認定。在刑法學上,教唆行為的對象,必須是特定的。如果教唆的對象不特定,則為“煽動”,不屬于教唆。在普通犯罪中,由于行為人之間的可知性,關于如何確定“特定”之范圍并無困難。但在網絡犯罪中,對象的不可知,造成了認定上的困難。一般來說,于因特網上利用信息交流工具,如電子布告欄系統(BBS),進行“煽動”犯罪的情形,以及提供針對特定系統之破壞軟件供人下載使用的行為,因教唆對象之不特定,而不屬于教唆犯。但是,在特定之情形下,如何認定對象之特定不無困難。如利用聊天工具,在一個聊天室中進行犯罪的教唆行為。在這里,網絡聊天室構成了一個虛擬的具有特定范圍的空間(房間),在這個特定空間中聊天的人總是特定的。進一步講,即使是教唆者針對網絡中的具體對象進行教唆行為,由于對被教唆人身份的不確知,有時甚至是毫無了解的情況下進行教唆,能否認定為教唆犯呢?筆者認為,教唆對象必須是特定的,教唆行為既可以是一次性對一人實施教唆行為,也可以是一次性對數人實施教唆。這一點,在利用電子郵件進行教唆時并無疑問。但是,在利用BBS等開放式交流手段的情形下,其教唆言語可能被其他人所觸及。因此,在認定時須嚴格限定教唆者具體教唆行為所針對的對象,其他非教唆者所明確教唆針對之對象者,不屬于教唆對象之特定范圍。
教唆犯成立條件
1、教唆對象
關于教唆對象,存在兩種觀點:
極端從屬性說(共犯的成立以正犯具備構成要件符合性、違法性與有責性為條件)認為,教唆對象必須是有責任的人;
限制從屬性說(共犯的成立以正犯實施符合構成要件的違法行為為條件,不以正犯具備有責性為前提)認為,教唆對象可以是無責任能力的人,但必須是有一定規范意識的人,否則成立間接正犯(如教唆幼兒或者高度的精神病患者等缺乏規范意識的人犯罪)。
教唆對象必須特定,但不限于特定的一人,包括特定的二人以上。
如果唆使的對象不特定,則叫:煽動,不成立教唆。
由于教唆是使他人產生犯罪的決意,故在被教唆者已經產生犯罪決意的情況下,不可能再成立教唆,只能成立幫助犯。
2、教唆行為
教唆行為必須引起他人實施符合構成要件的違法行為的意思(不等于犯罪故意),進而使之實行犯罪。
故意教唆他人實施過失犯罪的,成立間接正犯。
教唆方法不限,但不作為方式不能構成教唆行為。如果威脅、強迫導致被教唆者完全喪失意志自由的,成立間接正犯。
教唆行為不要求對具體犯罪的時間、地點、方法、手段等作出指示,但教唆行為必須是教唆他人實施較為特定的犯罪行為,即使該犯罪的對象還不存在,而是以出現對象為條件的,也是教唆行為。
按照限制從屬性說,共犯的成立是否要求共犯對正犯故意具有從屬性,存在肯定說和否定說的分歧。
3、教唆故意
教唆者故意教唆他人實施不可能既遂的行為,是未遂的教唆:如果教唆者所教唆的行為是不能犯,則不問教唆者的故意內容如何,均不成立犯罪;如果教唆者所教唆的行為是可能導致結果發生的未遂犯,則需要判斷教唆者是否具有教唆犯罪的故意。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網絡教唆犯的怎樣認定”問題進行的解答,在中認定網絡教唆犯時,應該從教唆的方式、教唆的工具、教唆的主觀意志等方面進行認定,通過網絡故意傳遞犯罪手法的,可以認定為網絡教唆。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農村賣房協議書是什么樣的
2021-03-08商帳追收的特點是什么
2021-01-04被車撞斷腿怎么索賠
2020-11-22婚姻法解釋二
2020-11-20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不是要雙方到場簽字
2020-11-13合法分居離婚的要求是什么
2021-03-15商業銀行是企業法人嗎
2021-03-20男童校車內離世,幼兒園是否應該承擔責任
2021-02-23社會保險能否定為勞動關系依據
2021-01-26同一被保險人兩車互撞應如何處理
2021-03-04100萬三者險撞死人賠多少
2020-11-30交通事故保險公司人傷理賠需要哪些材料
2020-11-22無責任方保險理賠流程
2021-02-19保險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答辯狀
2021-01-17保險合同是指什么
2021-01-20經紀人公司 Broerage Agency
2021-03-23征收集體土地審批程序以及要求
2020-12-14個人土地流轉協議書
2021-03-26拆遷時以航拍圖確定房屋是否合法,正確嗎
2020-12-09拆遷安置房超出面積怎么辦
2020-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