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證據不充分的辯護詞需要注意哪些
首部
1.標題,寫明文書名稱,即“辯護詞”或_________(案由)一案辯護詞”。
2.稱呼語,寫“審判長、審判員(或人民陪審員)”。
序言
辯護人的合法地位,表示依法出庭的合法性,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或簡要寫“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我接受委托擔任被告人 的辯護人,或者是我接受 法院的指定,擔任被告人 的辯護人,出庭為他辯護?!?
2.律師在出庭前進行的各項工作和參加庭審的情況,有的結合辯護意見一并闡述,不在序言部分敘述,有的則在序言部分表述,如“作為被告人 的辯護人,出庭前我認真地詳細地查閱了有關案卷材料,結合調查了有關材料,并會見了被告人,同他進行了談話,剛才又聽取了庭審調查”。這段文字主要表明辯護人對案件所做的工作,以示其工作的全面性。
3.對本案的基本看法,可寫可不寫。如不寫,可寫“現發表如下辯護意見”一句話直接引出正文,如寫,可寫成:“根據法庭調查,本案犯罪事實已基本清楚,現僅就起訴書指控被告人 犯有搶劫罪、盜竊罪一案,在定性和有關情節方面,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如下辯護意見”。
正文
正文是辯護詞的主體部分,是辯護人為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所要闡明的主旨,應該從本案的事實和證據出發,對照有關的法律規定,論證被告人無罪、罪輕或應該予以減輕或免除刑事責任的意見和理由。因此,通常是圍繞著是否構成犯罪,或屬于何種罪名,有無從輕或免刑的法定條件等問題展開辯論,并得出自己正確的結論。
1.針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辯護。這是辯護詞的中心,通常以下幾方面著手:
(1)事實存在,但混淆罪與非罪界限,把無罪當做有罪追究;
(2)事實部分存在,但被夸大、歪曲,如把正當防衛指控為故意殺人,把小偷小摸指控為盜竊,把輕罪當做重罪;
(3)主要事實不清楚,證據不足或無證據,主要從證據論證犯罪事實的存在與否;
(4)事實要根本不存在;
辯護詞對于自己案件的審判具有重要的意義所以自己需要正確對待,如果自己的操作存在問題就會直接導致自己的權益無法維護,但是有關的當事人在實際的操作上會有此類問題的發生。因此自需要注意世紀的要求盡量避免不必要的過失,保障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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