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組織領導傳銷罪辯護要點都有哪些
1、《關于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通知》:直銷活動屬于傳銷活動的一種類型,一律禁止;傳銷活動只是違法,不構成犯罪
1998 年 4 月 18 日,國務院頒布了《關于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通知》( 以下簡稱 《通知》),明令禁止傳銷活動 。
《通知》第 2 條規定: “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禁止任何形式的傳銷經營活動。此前已經批準登記從事傳銷經營的企業,應一律立即停止傳銷經營活動,認真做好傳銷人員的善后處理工作,自行清理債權債務,轉變為其他經營方式,至遲應于 1998 年 10 月 31 日前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逾期不辦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對未經批準登記擅自從事傳銷 經營活動的,要立即取締,并依法嚴肅查處。”根據上述規定可知,《通知》頒布之前,我國是允許傳銷活動存在的,只是像注冊公司一樣,要向工商部分申請登記注冊。
另外《通知》第3條規定:“堅決取締,嚴肅處理:
(一)將傳銷由公開轉入地下的;
(二)以雙贏制、電腦排網、框架營銷等形式進行傳銷的;
(三)假借專賣、代理、特許加盟經營、直銷、連鎖、網絡銷售等名義進行變相傳銷的;
(四)采取會員卡、儲蓄卡、彩票、職業培訓等手段進行傳銷和變相傳銷,騙取入會費、加盟費、許可費、培訓費的;
(五)其他傳銷和變相傳銷的行為。
對傳銷和變相傳銷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認定并進行處罰。對利用傳銷進行詐騙,推銷假冒偽劣產品、走私產品以及進行邪教、幫會、迷信、流氓等活動的,由有關部門予以查處;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第3條第三款的規定可知,《通知》并沒有把直銷活動與傳銷活動區別開來的,即把直銷活動包括傳銷活動在內,屬于變相傳銷活動一種。
2、《關于嚴厲打擊傳銷和變相傳銷等非法經營活動的意見》、《關于情節嚴重的傳銷或者變相傳銷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對于情節嚴重的傳銷活動(包括直銷活動)按非法經營罪論處
2000 年 8 月 13 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工商局、 公安部、人民銀行《關于嚴厲打擊傳銷和變相傳銷等非法經營活動的意見》( 以下簡稱《意見》) 。
《意 見》第 2 條規定: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下列傳銷或變相傳銷行為,要采取有力措施,堅決予以取締; 對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公安機關,按照司法程序對組織者依照《刑法》第 225 條的有關規定處理:
( 一) 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組織網絡從事無店鋪經營活動,參加者之間上線從下線的營銷業績中提取報酬的;
( 二) 參加者通過交納入門費或以認購商品( 含服務,下同) 等變相交納入門費的方式,取得加入、介紹或發展他人加入的資格,并以此獲取回報的;
( 三) 先參加者從發展的下線成員所交納費用中獲取收益,且收益數額由其加入的先后順序決定的;
( 四) 組織者的收益主要來自參加者交納的入門費或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的費用的;
( 五) 組織者利用后參加者所交付的部分費用支付先參加者的報酬維持運作的;
( 六) 其他通過發展人員、組織網絡或以高額回報為誘餌招攬人員從事變相傳銷活動的。”
傳銷是我國一類比較新興的犯罪案件,相關的犯罪者可以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對這類案件聘請律師為自己進行辯護。辯護時應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和相關的案情對這類人員進行相關的辯護。合法的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進行辯解。
涉嫌組織領導傳銷罪的認定標準有哪些?
傳銷罪認定量刑標準是什么?
哪些行為構成組織傳銷罪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審計報告錯誤可否提起行政訴訟
2021-02-21贍養糾紛調解能否涉及財產
2021-01-18同意股權轉讓需要多久
2021-01-26掛牌公司如何分立
2021-03-18P2P平臺因非法融資倒閉投資者的錢還要的回來嗎
2020-12-24“撤銷三年不使用待審中”什么意思
2020-11-20建筑工人意外身亡要不要保險公司賠償
2020-12-21公示催告申請后幾天催告
2020-12-05合同違約賠償標準最高是多少
2021-01-30夫妻離婚后爺爺是否有權探望孫子
2020-12-24立遺囑有五大形式五項內容
2020-12-11如何確定交通誤工費賠償標準
2021-03-08申請勞動仲裁時可以申請財產保全嗎
2020-12-13協議離婚要求賠償的前提有什么
2021-02-01司機怎么與傷者簽免責條款呢
2021-03-16什么是繼承恢復請求權?
2020-12-24夫妻共同財產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2020-11-11認定勞動關系后可否進行工傷賠償
2021-01-23汽車“全保”不全保 新車涉水得不到賠償
2021-01-28騎車人撞向汽車 司機無責也賠錢
2020-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