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危險行為和無意思聯(lián)絡侵權的區(qū)別是怎樣的
1、真正的行為人是否確定。在其他無意思聯(lián)絡的數(shù)人侵權中,行為人是確定的,因此不存在一個推定行為人的問題;而在共同危險行為的情況下,雖然參與共同危險的行為人是確定的,但真正的行為人是不確定的,所以要推定所有參與危險行為的人承擔連帶責任。
2、從因果關系的角度來看,在其他無意思聯(lián)絡的數(shù)人侵權中,每個人的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都是確定的,即每個人的行為都造成了損害后果,而且是相互結合造成同一損害后果;而在共同危險的情況下,全部危險行為人的行為與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而具體每個行為人的行為和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是法律推定的,即只有其中的某個或數(shù)個行為人的行為和損害后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但法律直接推定每個行為人的行為和損害后果之間都具有因果關系。各行為人的行為并未相互結合造成同一損害。
3、法律責任不同。在其他無意思聯(lián)絡的數(shù)人侵權中,如果構成疊加的共同侵權行為(《侵權責任法》第十一條),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如果構成競合的侵權行為(《侵權責任法》第十二條),則各行為人承擔按份責任。但是,在共同危險行為中,每個行為人都要承擔連帶責任。
《民法典》將于2021年生效,屆時,《侵權責任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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