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國刑法共同犯罪的構成條件是什么
1、二人以上犯罪主體。
“二”人以上的犯罪主體,包括自然人犯罪主體與單位犯罪主體。自然人犯罪主體,是指刑法規定的,實施構成要件行為、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有責任能力的自然人與沒有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不能構成共同犯罪。兩個以上的犯罪主體構成共同犯罪的,大致有以下三種情況:(1)兩個以上的自然人犯罪主體構成共同犯罪;(2)兩個以上的單位犯罪主體構成共同犯罪;(3)自然人犯罪主體與單位犯罪主體構成共同犯罪。
2、共同犯罪的主觀要件
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明知他們的共同犯罪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主觀心理態度。
3、共同犯罪的客觀要件
共同的構成要件行為:是指刑法所規定的,各共同犯罪人意識與意志支配下的,危害社會身體動與靜的活動整體。
二、不屬于共同犯罪的情形有哪些
(1)共同過失行為:是指二人以上基于意思聯絡,在過失心態的支配下共同造成了危害結果的發生。我國《刑法》(1997年)第25條第2款已經明確規定:“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p>
(2)故意行為與無罪過行為:是指一方故意犯罪,他方與故意犯罪者存在著協同的行為,但是主觀上既無故意也無過失,盡管這種協同行為具有行為的共同性,但是由于主觀上缺乏意思聯絡,因而不構成共同犯罪。
(3)故意行為與過失行為:是指一方故意犯罪,他方過失犯罪,由于兩者缺乏共同的犯罪故意,因而不構成共同犯罪。
(4)超出共同故意的犯罪:是指共同犯罪人中,部分共同犯罪人超出共同犯罪故意之外又實施了其他犯罪行為,則超出共同犯罪故意之外的犯罪不屬于原先的共同犯罪。
(5)同時實施故意內容不同的行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均以故意心態實施著協同的侵害行為,但是這種故意心態的性質內容并不一致而缺乏主觀上的意思聯絡,因而不構成共同犯罪。
(6)事先無通謀的窩藏、包庇行為:是指在他人實施犯罪行為之前并不存在共同謀議,而是在他人實施犯罪行為之后給予窩藏、包庇,由于缺乏共同的犯罪故意,這種事后的窩藏、包庇行為與他人的犯罪行為不構成共同犯罪。反之,假如在他人實施犯罪行為之前與他人共同謀議,在他人實施犯罪行為之后給予窩藏、包庇,則這種事先有通謀的窩藏、包庇行為與他人的犯罪行為構成共同犯罪。
以上就是律霸網小編為您整理的關于我國刑法共同犯罪的構成條件是什么的相關知識,總結可得犯罪事件要有二人以上的犯罪主體。各共同犯罪人明知他們的共同犯罪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也還要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主觀心理態度。違反了刑法所規定的,在共同犯罪人意識與意志支配下的,危害社會身體動與靜的活動整體。而且我們特別要注意以上提到的不屬于共同犯罪的那些情形。看了以上介紹,如果您還有疑問,歡迎向我們的在線律師咨詢,期待您的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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