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無罪辯護與有罪證明的區別是什么?
有罪證明與無罪辯護的區別是:兩者的主體不同,有罪證明是原告對被告的指揮,而無罪辯護是被告對原告指控的解釋。刑事案件可以理解為解決兩個問題:定罪和量刑。定罪就是確定被告人犯了什么罪,量刑就是在確定被告人犯了什么罪后如何處罰。
有罪辯護,就是在認可被告人犯罪的前提下(可以是認可控方指控的罪名;也可以不認可控方指控的罪名,但同時認為被告人構成其他犯罪),對其作出罪輕的量刑辯護。
量刑辯護是本次刑事訴訟法修改的一個新亮點,給辯護工作提供了更大的發揮空間。
無罪辯護,就是認為被告人根本就不構成犯罪或不構成控方指控的犯罪。
需要注意的是,刑事辯護的目的是促進法律的正確適用,讓被告人受到公正的處理,而不是嘩眾取寵,博取眼球。對于律師而言,尤其不能輕言無罪辯護。一些案件,事實已經很清楚了,證據也很確鑿,律師再做無罪辯護,就是給被告人和家屬一個錯誤的信號,讓他們以為“抗到底”、“死不認罪”,法院就不敢怎么樣。這種做法絕對是對當事人的不負責,絕對是一種違法律師職業道德的行為。
二、關于刑事辯護,還應說明以下幾點:
1、刑事辯護不是作秀。
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促進法律之正確實施,依法維護被告人之合法權益,才是辯護律師的職責所在。
辯護律師絕不可利用刑事辯護的機會作秀、搏出位、吸引眼球,這樣的行為可能置被告人于不利,是不道德的。
2、爭取該爭取的,放棄沒意義的。
司法實踐有司法實踐的特點,有其自身獨有的規律。辯護律師必須尊重這個現實,不能僅憑自己一廂情愿就信口開河。
3、刑事辯護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切不可強詞奪理。
犯罪了,就應該負責。對于證據確鑿的事實,應尊重事實,做量刑辯護。如果非要胡攪蠻纏、強詞奪理,甚至強行做無罪辯護,不僅起不到辯護的作用,反倒讓人感覺是在負隅頑抗。
無罪辯護和有罪證明都是辯護人在各自的立場上,針對本方當事人的訴訟要求進行合法的司法處理的情況,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各種情況的處理,必須按照法律的規定來進行處理,如果不能對相關情況進行合法認定的,則構成了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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