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共同犯罪的故意關聯性,就是解決有共同的故意內容,實施一致的犯罪行為或者存在相互作用的犯罪行為,又侵犯了同一受害對象,是不是共同犯罪的問題。共同的犯罪故意是共同犯罪的主觀條件,共同的犯罪故意反映的不僅是主觀故意內容的一致性,而且是共同故意的相互關聯性。本文試就此作些粗淺的探討。
一、故意關聯性的內涵
所謂共同故意關聯性,是指共同行為人之間主觀上的相互溝通,相互認同。它要求行為人對實施的行為或要達到的目的有意圖聯絡,相互聯系,即通過語言、文字、動作表達,意思明確,意向聯通。
共同犯罪必須具備共同故意的關聯。主觀上的聯絡才能有行動上的協同。人是有思維的,當不同的人聚集一起共同參與某一活動時,必定要通過各自的大腦思維,達成一致的觀點,而一致的觀點必須通過語言、動作等將信息傳遞到對方,相互溝通,使之了解。意思聯絡是人聚集活動的主觀必要條件。主觀上不關聯只能是單獨犯,而不是共同犯。即使同時同地進行同一犯罪,如某甲看到某企業倉庫看守不嚴,前去盜竊,某乙看到后也去盜竊,但雙方事先沒有商量,作案時也沒有合作。這是事先無預謀的同時犯。同時犯與共同犯的根本區別在于行為人之間沒有主觀故意的關聯。同時犯對各自實施的犯罪承擔責任,而不是對犯罪總和承擔責任。主觀上關聯是實施共同故意內容的橋梁。存在于不同行為人之間的同一目的,必須通過某種形式形成串聯,才能共同實現。共同故意關聯是共同犯罪的前提。不同行為人為了達到共同犯罪結果,把各自的力量聯合起來,他們之間有聯系、有配合,只有這樣,才使各人的犯罪活動具有統一性,形成有機整體,成為共同犯罪。①
共同犯罪故意關聯性是主觀上的共同認識和相互認識的統一。共同犯罪在認識因素上是共同認識到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所帶來的后果,意志因素上都希望或者放任所產生危害社會的后果能夠實現,在特定條件下某種非共同犯罪(如同時犯),也可能在認識因素與意志因素上達到共同性,但是不會相互認識,而共同犯罪是在認識共同性基礎上的相互認識,即共同犯罪故意的認識因素是共同犯罪人對本人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的認識以及對自己和他人共同實施犯罪的認識,共同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共同犯罪人在認識本人行為和他人行為基礎上,對本人和他人行為會造成的危害社會的結果持希望或放任心理態度。共同犯罪的故意是雙重認識和雙重意志②。所以對共同犯罪中故意關聯性的理解是在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一致前提下的兩個單獨故意的互相聯系,形成一個有機整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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