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如果使用的土地不是集體經濟類型的土地,就是有使用年限的規定的,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土地使用年限到期之后,是可以提出續期請求的,但是在現實生活中,依舊有不少民事主體沒有按照既定的規定,提出續期的請求,此時土地使用證到期不續怎么辦?
一、土地使用證到期不續怎么辦?
土地證到期是自動續期的。
1、《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準。
2、續期的應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規定說明,土地使用年限屆滿時,使用者要繼續使用土地的可以申請續費使用。
3、我個人覺得這種70年后要重新申請續費使用的規定很不合理,雖然現在規定沒有變,但是我堅信在不久的將來,這種制度肯定會廢除的,土地私有才是民心所向,或者雖為國有,但是老百姓的住宅用地必須免費永久使用。
二、土地證到期了不能續影響居住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有如下規定:
1、第六章:土地使用權中止;
2、第三十九條:土地使用權因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提前收回及土地滅失等原因而終止。
3、第四十條: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權由國家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定辦理注銷登記。
4、第四十一條: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需要續期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重新簽訂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登記。
5、第四十二條:國家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眾利益的需要,國家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據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即使民事主體沒有到制定的機構,提出續期的請求,相關機構也會自定續期,但是對于其他類型的土地,如果不按照既定的規定,向制定的機構提出續期請求,國家機關有權收回土地的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證遺失
土地使用權轉讓要交哪些稅
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需要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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