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成人盜竊罪辯護意見是怎樣的
未成年人資竊罪的辯護意見要寫上辯護人的所有身份信息、還有委托律師的身份、辯護的理由,辯護的事實、證據、適用法律、要根據法律的規定來進行辯護,辯護是指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為反駁控訴,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證據和理由,說明被告無罪、罪輕或應當減輕、免除處罰的訴訟活動。
二、未成人盜竊罪辯護意見范本
尊敬的審判長:
我受北京市海淀區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受XXX指派,擔任被告人胡某一審的辯護人,今天依法出席本案的審判活動。開庭前辯護人認真研讀了起訴書,詳細地查閱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并依法會見了被告人,對本案有了比較全面、客觀的了解,結合今天的庭審事實,辯護人認為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胡某犯盜竊罪的定性沒有異議,但被告人胡某在本案中具備以下法定、酌定從輕、減輕情節。根據本案事實,從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出發,對被告人胡某應當予以減輕或免除刑事處罰。理由如下。
一、胡某具有法定從輕、減輕情節。
1、被告人胡某系未成年人犯罪,法院應當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54條,《刑法》第17條均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依法從輕、減輕處罰。
(1)被告人胡某出生于1992年10月16日,在2009年9月5日、14、15日作案時,才16周歲,系未成年人,根據《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犯罪時“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此在量刑時應當對胡某適用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未成年人保護法》第54條規定:“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這是我國對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處理的基本方針。對于未成年人犯罪,處罰只是手段,教育保護才是目的。
2、根據法庭調查顯現的事實,被告人胡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根據刑法27條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從計劃實施犯罪,到犯罪的實施,直至到最后贓物的銷售這一系列行為,被告人胡某均不處在主導作用,在整個過程中被告人胡某都是被動參與。因其年少無知,在他人的鼓動下,經不住物質誘惑,才有了盜竊行為,盜竊也只是滿足一時之需,主觀惡性小,并且盜竊的物品已經基本發還給失主,造成的社會危害結果相對較小。
二、胡某具有酌定從輕情節。
被告人胡某在抓捕現場就地伏法,沒有拒絕、阻礙、抗拒、逃跑的行為。在歸案后,如實向公安機關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實,無翻供表現,認罪、悔罪態度較好。同時,在今天的法庭上,被告人胡某的誠懇交代,認罪伏法的態度也是有目共睹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 人民法院對自愿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另外,被告人胡某的父親也積極自愿退贓,并得到被害人楊某的諒解。辯護人認為:被告人胡某的認罪態度完全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懇請法院在對被告人定罪量刑時予充分考慮與采納。
鑒于本案被告人胡某在犯罪活動中,主觀惡性小,對社會造成的危害較小,且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屬未成年人,贓物也已基本歸還給受害人,根據我國對未成年人的刑事處罰采取能輕則輕,能減則減,能免則免,最大限度的降低對未成年限制人身自由的原則。應當對被告人胡某處以緩刑或免除刑事處罰。辯護人請求法庭能采納上述辯護意見,讓其早日回歸社會,以感受到社會的關愛。
辯護人:XXX
日期:XX年XX月XX日
對于未成人盜竊罪的辯護意見,基本都是以思想教育為主,如果盜竊罪的危害性較低,那么律師的辯護意見是不要求判刑的。對于未成年進行管制教育,很多辯護方都是不愿意的,如果盜竊罪的危害性高,那么辯護意見是不能夠左右其被判處管制教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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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蘭新富,男,湖南云盟律師事務所律師,中國共產黨員,資深人力資源管理師. ? ? ? ? ?勤學精研法律及多學科知識,具有深厚的法學功底、較高的理論素養。 綜合分析能力強,長于邏輯推理,善于洞察情勢,駕馭全局,從細節入手抓住關鍵,找到案件的突破口,使案件峰回路轉,柳暗花明。 雄辯的口才,縝密的思維,庖丁解牛,條分縷析,吃透案情,出奇制勝。 正直堅定,大膽無畏,一身正氣,恪守誠信。 曾在大中型外資及民營企業做行政人力資源經理、法務等高層管理多年,熟悉企業經營管理,具有做企業法律顧問的優勢。 擅長刑事辯護、行政糾紛、債權債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糾紛及房產糾紛、婚姻糾紛等專業領域。辦理過眾多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合同糾紛案件、債權債務案件、交通事故案件及房產案件、婚姻案件,勝訴率高。 在為弱勢群體維權工作中表現突出,榮獲2013年度湖南省法律援助優秀服務標兵稱號。 堅持憲法法律至上,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最大限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執業以來,以嚴謹負責的態度,一絲不茍的工作作風,言出必行的誠信服務,卓越的辦案能力,良好的辦案效果,贏得了廣大當事人的贊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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