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指派律師辯護的情形有哪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辯護的情形有四種: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人。
以上四種人,如果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自發現該情形之日起3日內,通知所在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所屬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指派律師辯護的主體是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援助機構是否應當指派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分為兩種情形。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及其近親屬提出申請,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及其近親屬提出申請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1)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屬于一級或者二級智力殘疾的;
(2)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辯護人的;
(3)人民檢察院抗訴的;
(4)案件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綜上所述,對于一些特定的案件中的嫌疑人,都是可以指派律師來為其及逆行辯護的,當然被辯護的當事人也是可以拒絕辯護的,而對于未成年人或者一些殘疾人的,是不可以拒絕辯護人的,辯護人在整個案件的還是有很重要的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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