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庭辯論辯護詞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一)標題??蓪憽瓣P于×××(人)××××案的辯護詞”。
(二)前言
交代辯護人的合法地位。同時簡要說明辯護人事前進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閱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會見或通信等(多限于律師)。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說明辯護人對此案件的基本觀點。如認為公訴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實不能成立,或定罪不當,等等。
(三)辯護理由
這是“辯護詞”的主體部分,從事實上、從法律上、從被告的認罪態度上提出辯護理由。具體可從分析公訴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實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辯護理由;或者運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見,針對起訴書中提出的罪名發表意見;認罪態度主要是根據黨的“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政策,提出可以從輕的理由。
(四)結尾。歸結辯護理由,提出有關判處被告的建議。
(五)寫明辯護人姓名,并注明具體日期。
二、公訴人的法庭辯論技巧
(一)料定必辯, 先發制人
在法庭辯論過程中, 有些辯護觀點是能夠預料的, 如對被告人有利的事實證據, 依法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刑罰處罰的情節, 這些往往都是辯護方必須要辯護的。如果公訴人只注重指控被告人而忽略這些情節, 那么在法庭辯論上就會處于被動地位。因此, 在公訴人發言時,料定必辯的情節, 就應率先把有關問題講出來, 而且要講的拒理以事, 無懈可擊, 從而使辯護方自動放棄某些辯護觀點, 這樣不僅為自己以后的辯論掃清障礙, 鋪平道路, 而且對從輕、減輕情節的肯定, 也顯示了公訴人的公正。在運用這一方式進行辯論時, 必須注意三點:
1、對于那些證據不足, 似是而非的東西不能“曝光” , 這樣會給對方反駁提供“炮彈”;
2、對于那些難以定論的學術問題和難以肯定的分歧意見, 不可首次“亮相”,以免被對方抓住靶子;
3、對于法定從輕、減輕情節的肯定,不能在公訴意見一開始就用,只能在中間或結尾處用, 而且不能論述, 僅僅提到、點到即可。否則, 就容易將公訴人演變成了辯護人。
(二)狡猾辯護, 迂回答辯
在法庭辯論過程中, 辯護人常常根據一些表面現象或一些似是而非的事實,提出對被告人從輕的辯解, 這就是狡猾式辯護。這種辯護在法庭上往往起著混淆是非的作用。針對這種情況, 公訴人可采用迂回答辯的方式。所謂迂回答辯, 就是針對辯護人提出的觀點, 暫時避開與其正面交鋒,而且通過訊問被告人, 提請法庭出示有關證據等方式, 先擺出證明自己觀點的證據, 然后轉遷為直, 作出自己的結論而否定對方的觀點。這是運用遷回論述, 辯服對方的一種技巧, 是對付狡猾式辯護效果較好的一種辯論方法。
(三)抓住矛盾, 立即反駁
在法庭辯論中, 辯護人有時為了強化自己的觀點, 往往會顧及問題的這一面, 而忽視問題的另一面, 提出的觀點前后矛盾, 不能自圓其說。在辯論時, 如發現辯護人的觀點自相矛盾, 應立即進行反駁, 就會使辯護人的辯護無立足之地。在運用這一方式進行反駁時, 必須注意兩點:
1、指出辯護人觀點上的自相矛盾, 予以暴露即可。
2、語言要簡短有力, 不能累贅。
(四)諸多觀點, 重點答辯
刑事訴訟活動當中的法庭辯論是必不可少的一個步驟,辯護人可以反駁公訴方的一些辯護意見,可是,辯護詞和法庭辯論之間其實也沒有必然的聯系。因為辯護人也不可能當庭寫辯護詞,所有當庭發表的這些辯護意見也都必須有法可依,法庭的辯護意見和書面辯護詞都需要有確切的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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