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土地的所有權歸屬于國家以及集體所有,公民和組織只能取得土地的使用權。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土地使用權根據土地的適用方式不同也有所不同。其中商業用地是較為多見的土地性質。下面小編就為大家總結了商業土地使用年限的相關法律知識。
一、商業用房土地使用年限
1、商業用房的土地最高使用年限是40年,綜合用地是50年。
2、用地時間的計算從開發商通過招投標取得土地時算起,因此不足40年是正常的。
3、40年是最高用地期限,同房子沒有關系,房子產權是永久的所有權。
4、住宅土地的使用期屆滿,會自動續期。雖然沒有具體說明商業用地是否自動續期,但相信繳納少量的土地出讓金以后可以續期。物權法在處理這個問題上的原則是:國不與民爭利。當然,最后怎樣要看屆時的具體政策了。
二、土地使用年限與房屋產權年限的區別
1、土地使用年限
土地使用權指單位或個人依法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集體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
土地使用權年限:根據我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1)居住用地70年;
(2)工業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年限為50年;
(4)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
(5)倉儲用地50年;
(6)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2、房屋產權年限
房屋產權年限指房屋建筑產權的歸屬年限,包括:民用住宅建筑,商用建筑,工業用建筑。按建筑用類型有所不同,一般民用住宅建筑權屬年限為70年,商用房屋建筑權屬年限為40年。
3、土地使用年限與房屋產權年限
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明確規定了房地產的買賣是指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也就是說,在土地使用權期限內,產權人擁有對房產及土地使用權的完全所有權。按我國有關土地法律規定,土地使用權有一定的期限,但并不意味著土地使用權到期后房屋產權也隨之到期。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在土地使用權期滿后,使用人要求繼續使用的,國家可以不收回土地使用權。《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最遲于屆滿前1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塊土地的,應當予以批準。續期后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這條規定說明,如果購房者購買的商鋪土地使用年限屆滿時,要求繼續使用土地的話還可以使用,但必須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繳納土地出讓金。
由此可以看出,投資者所購買的商鋪的所有權是沒有任何時間限制的,受時間限制的只是商鋪所占土地的使用期限。只要在土地使用權到期之前提出申請并繳納土地出讓金,所購買的商鋪的所有權就可以一直延續下去。
綜上所述,商業土地使用年限一般是40年,如果存在綜合用地實際作為商業用地的情況則是50年的使用年限。這一年限的規定考慮到了商業的性質,鼓勵有使用權的單位或者個人積極營業,不至于最終由于懈怠造成土地使用上的浪費。
土地使用權轉讓要交哪些稅
土地使用權年限是多久?
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程序是怎樣的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房屋土地出租合同怎么寫
2021-02-18房產糾紛如何正確維權
2021-02-23法人設立的要求需要哪些
2021-02-08一般保證中保證期間有什么效力
2020-11-07交通事故確定書可否重新確定
2021-03-06有土地證拆遷怎么賠償
2021-01-25離婚時能否要求男方歸還婚前借款
2020-11-18治安拘留和刑事拘留的區別是什么
2020-12-07男方提離婚要求退還彩禮,女方退嗎
2021-01-27人傷事故出院后先去交警大隊還是保險公司
2021-01-12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注意事項有哪些
2021-01-06撫恤金需要申請嗎
2020-11-16怎樣預防倉儲合同糾紛
2021-03-03民政管土地糾紛嗎
2020-12-18保險糾紛應該如何解決
2021-01-20論保險合同的有效訂立
2021-03-02投保人以賠償協議顯失公平為由要求變更是否應予以支持?
2020-12-26什么是保全
2021-03-03保險單車架號錯了理賠怎么進行
2021-02-21車輛未相撞的交通事故造成損害,保險公司能不賠嗎
2020-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