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事故發生離開事故現場算逃逸嗎
案件回放:
郭某駕駛的小汽車在國道上行駛的途中與賀某駕駛的摩托車相撞。因天降大雨,郭某車速過快,賀某嚴重占道行駛,致使小汽車后擋泥板拖帶摩托車把手,將賀某連人帶車迅速摔入溝內,造成賀某當場死亡、摩托車損壞的交通事故。郭某當時雖已略感異常,但從后車鏡中未發現什么,便繼續開車前行。5小時后郭某被警察截獲,這時他才意識到發生了交通事故,而此刻因為現場已毀,導致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交通部門只好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20條的規定,認定郭某駕車肇事逃逸,由郭某負事故全部責任,賀某無責任。郭某不服,然而申請復議的結果仍是維持原責任認定。
法院判決:
因調解無效,郭某的家人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賀某全額賠償損失。郭某堅持認為,賀某嚴重占道行駛是客觀事實,也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不應該讓自己一人承擔。自己之所以離開現場,是因為完全不知道發生了交通事故,否則不會離開。而逃逸是指明知道自己發生交通事故,為逃避責任而逃離現場。為此,交警的認定是錯誤的。而法院也同樣認定構成逃逸,責任由郭某承擔。
案件解析: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20條的規定:“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顯然,郭某的行為是否構成交通肇事逃逸是本案的爭議焦點和關鍵。
從刑事角度上看,正如郭某所想,逃逸是指“駕駛員明知自己發生了交通事故,為了逃避責任,而逃離現場的行為。”在這里,“明知”是指駕駛員故意與否的問題,是決定駕駛員應否承擔刑事責任的依據。但從民事賠償責任上來理解“逃逸”,卻與從刑事角度不同,刑事是嚴格責任即對故意與否不得推定,且僅有是故意;民事是非嚴格責任即允許推定,除了故意之外,還允許是過失。過失是說對損害結果的發生,應當預見但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是已經預見但輕信可以避免的心理狀態。
此案例中:首先,郭某作為機動車駕駛員,負有行車安全的注意義務,既有義務知道自己所駕駛的車輛在行駛過程中是否安全、是否發生交通事故。這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中都有明確規定。
第二,郭某是“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但輕信可以避免”,即具有主觀過失。表現在:一方面郭某明知賀某嚴重占道行駛,而且自己車速過快,并且還下著大雨,如此相遇極易、極可能發生交通事故;另一方面郭某事后感到異常,卻僅僅由于從后車鏡中未發現異常便繼續行駛,而未盡到如下車查看等注意義務,無論是出于沒有預見或個人妄斷可以避免的哪一種情形,都構成過失。
第三,郭某在發生交通事故后,已確將肇事車輛駛離現場,并導致事故責任無法認定,交警部門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20條的規定,認定其負事故全部責任。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20條之精神和民事立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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