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案件的定罪問題,當前主要有以下幾種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這一規定“只適用于由交通肇事罪轉化成的故意犯罪”。(注:侯*云、白*云:《新刑法疑難問題解析與適用》,中國**出版社1998年版,第349頁。)按照該觀點,行為人交通肇事后明知被害人有生命危險,但為了逃避法律追究,見死不救,駕車逃跑,導致被害人死亡,以及交通肇事后故意將身負重傷、生命垂危的被害人轉移、拋棄,導致被害人死亡的,均應定交通肇事罪,處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種觀點認為,這一規定既適用于行為人交通肇事后逃跑,因過失致人死亡的情況,也適用于因間接故意致人死亡的情況,但不包括直接故意致人死亡。如有的同志認為:“肇事后逃逸,不能排除肇事人對被害人的死亡結果持放任態度,但這是肇事后的結果行為,主觀上是為了逃避法律責任,因此應定交通肇事罪”。(注:魏*家、歐*濤等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罪名適用指南》,中國**公安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62頁。)“如果行為人發生重大事故,為逃避責任,故意將致傷人員移棄荒野造成死亡的,應按刑法關于殺人罪的規定定罪處罰。”(注:蘇*漁主編:《刑法學》,中國**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455頁。)這種觀點被大多數學者和司法人員所接受。如有的學者在揭示了我國交通肇事罪的立法缺陷之后仍認為:在立法未作修改之前,將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主觀罪過形式解釋為兼含間接故意是比較合適的。(注:李-潔:《析交通肇事罪的罪過形式》,《人民檢察》1998年第11期。)
第三種觀點認為,這一規定只適用于行為人交通肇事后逃跑因過失致人死亡的情況,不包括因故意(包括間接故意或直接故意)致人死亡的情況。(注:黃*青:《淺析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政治與法律》1998年第4期。)該論者未對這種觀點進行必要的論證,司法實務中對這種意見也持有較多的異議。
綜上所述,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及自首的觀點不同所以,所應該處罰的標準也是有所不同的,比如說交通事故肇事逃逸,導致被害人死亡的,則應該處以一定的有期徒刑。如還有其他疑問,歡迎在線咨詢律霸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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