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訴訟主體范圍界定不明。我國刑事訴訟法第77條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一般情況下,作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是刑事訴訟中的被害人。但實踐中對被害人范圍的理解不一,對于財物遭受損失的人以及并非被害人近親屬,但已為被害人支付了各種損失費用的人,是否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的法院認為可以受理,有的法院認為該類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與法無據,不可以起訴,只能通過其他途徑解決。而交通肇事案件發生后,賠償責任主體不明確是處理刑事附帶事民事訴訟的一大障礙,責任主體可能是交通事故責任者,也可能是車輛所有人、對車輛有支配權的人以及取得運行利益的人,主要涉及到掛靠、借用、租用、保險、車主、報廢車輛賠償問題、雇傭賠償等方面,法律對此規定不明確,導致實踐中責任主體的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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