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單位沒有權利隨意降低勞動者的工資待遇,如果你單位僅僅以“經營困難、經濟虧損”為名逐漸降低你的工資,你有權利不接受,可以申請仲裁
另外根據《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四十條之規定: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一些單位為了逃避某些法律責任,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比較低的工資標準,你所在的單位可能就是這個情況,但是你不用擔心,只要你有證據你每個月的實際工資高于勞動合同中所約定的這個數字,那么在計算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時你有權利主張按你的月實際收入作為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基數(你的月應得工資包括你從用人單位獲得的各種貨幣性報酬---如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2、我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中明確規定,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如你上述情況,沈律師認為你所言單位欲單方解除你勞動合同應當按照你2002年3月的工作年限支付你經濟補償金。
3、勞動合同法中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期滿,除用人單位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用人單位都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所以,在你勞動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沒有與你續訂勞動合同或者故意降低你的待遇和崗位與你簽訂勞動合同,都應當支付你勞動合同到期終止的經濟補償金,并不得以虧損為名拒付,所以你不用有這個顧慮擔心公司把你逼走又不給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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