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律師解析:
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交通肇事者對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后果在主觀上只能是過失,即肇事者在主觀上不希望發生危害社會的嚴重后果。交通肇事罪是結果犯,即如果僅僅違反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但沒有造成嚴重后果,則不構成交通肇事罪。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用放火、決水、爆炸、投毒等法律有明確規定的犯罪方法以外的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這類犯罪的行為人采用除放火、決水、爆炸、投毒等法律有明確規定的犯罪方法以外的危險方法,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財產的安全。法律在此對危險方法沒有做明確的規定,是因為在實踐中發生案件的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無法一一列舉。行為人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分為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直接故意表現為希望危害公共安全的結果發生;間接故意表現為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的結果發生,即對危害公共安全的結果持無所謂的態度。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行為犯,即只要實施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不管實際是否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均構成犯罪。
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關鍵區別在于行為人的主觀心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犯罪行為人明知其行為的嚴重后果,卻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而交通肇事罪主觀方面是過失,犯罪行為人對自己行為可能引起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應當預見而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輕信能夠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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