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讓屬于土地轉讓的方式之一,此時需要交納一定的土地出讓金才行。而我國針對土地出讓金制訂了相應的管理辦法,也即《土地出讓金管理辦法》,下面,律霸小編就為大家帶來相關內容,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土地出讓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于將部分土地出讓金用于農業土地開發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4]8號)的規定,從2004年1月1日起,將部分土地出讓金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為加強對各地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收入管理情況的檢查、監督和考核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土地出讓金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根據不同情況,按各市、縣不低于土地出讓平均純收益的15%確定。
從土地出讓金劃出的農業土地開發資金計算公式為:
從土地出讓金劃出的農業土地開發資金 = 土地出讓面積×土地出讓平均純收益征收標準(對應所在地征收等別)×各地規定的土地出讓金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比例(不低于15%)。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出讓平均純收益征收標準是指地方人民政府出讓土地取得的土地出讓純收益的平均值。由財政部、國土資源部根據全國城鎮土地等別、城鎮土地級別、基準地價水平、建設用地供求狀況、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等情況制定、聯合發布,并根據土地市場價格變動情況適時調整。土地出讓平均純收益征收標準見附件一。
第四條
調整現行政府預算收入科目,將“基金預算收入科目”第85類“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下的850101項“土地出讓金”取消;增設850103項“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反映從“土地出讓金財政專戶”中劃入的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資金;增設850104項“其他土地出讓金”,反映從“土地出讓金財政專戶”中扣除劃入農業土地開發資金專賬后的土地出讓金。
第五條
市(地、州、盟)、縣(市、旗)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根據辦理的土地出讓合同,按季統計土地出讓面積送同級財政部門,同時抄報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財政部門。
第六條
市(地、州、盟)、縣(市、旗)財政部門根據同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供的土地出讓面積、城鎮土地級別、土地出讓平均純收益征收標準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土地出讓金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比例(不低于15%),計算應從土地出讓金中劃出的農業土地開發資金,并按照專賬管理的原則和土地出讓金繳交情況,由財政部門在次月5日前辦理土地出讓金清算時,按級次分別開具繳款書,辦理繳庫手續,將屬于本市(地、州、盟)、縣(市、旗)的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收入(不低于農業土地開發資金的70%部分)繳入同級國庫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收入專賬;將屬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集中的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收入(不高于農業土地開發資金30%的部分)按就地繳庫方式繳入省國庫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收入專賬。
第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要加強對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收繳的監督,保證土地出讓金專戶資金優先足額劃入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資金專賬。
第八條
財政部和國土資源部要會同監察部、審計署等有關部門,對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的提取比例、收入征繳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監督檢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要定期將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收入管理情況報財政部、國土資源部。
第九條
財政部可授權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對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的收入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收入管理實施細則,并報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備案。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實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國土資源部負責解釋。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土地出讓金管理辦法的具體內容,繳納土地出讓金的需要結合出讓土地的具體情況來確定比例,這樣所說的土地出讓通常是指農業開放土地。要是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不妨直接來電咨詢我們律霸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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